上海證券交易所13日發布《關于配合做好并購重組審核分道制相關工作的通知》明確,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后,各相關單位按照“標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客觀、簡便易行”原則和職責分工,啟動對重組的分項評價。 其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狀況”評價由地方證監局和上交所負責。上市公司存在最近三年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或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被證監會立案稽查尚未結案;股票被暫停上市或實施風險警示(包括*ST和ST)或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等情形的,不得列入豁免/快速審核類。 “財務顧問執業能力”評價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 “中介機構和經辦人員的誠信記錄”由上交所負責查詢。相關中介機構及經辦人員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或交易所紀律處分,且未滿規定期限的,不得列入豁免/快速審核類。 “產業政策和交易類型”由財務顧問發表意見、上交所復核。 根據上述分項評價信息,最終評價結果實行一票否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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