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證監會表示,自2013年10月8日起,正式實施并購重組審核分道制。滬深交易所同日發布公告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狀況”評價由地方證監局和滬深交易所負責。評價結果分為A、B、C、D四類,結果為A的列入豁免/快速審核類,結果為B、C的列入正常審核類,結果為D的列入審慎審核類。
“財務顧問執業能力”評價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評價結果分為A、B、C三類,結果為A的列入豁免/快速審核類,結果為B的列入正常審核類,結果為C的列入審慎審核類。
分項評價
評價結果一票否決
滬深交易所稱,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豁免/快速審核類:(1)最近三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或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的;(2)被中國證監會立案稽查尚未結案的;(3)股票被暫停上市或實施風險警示(包括*ST和ST)的;(4)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的。
“中介機構及經辦人員的誠信記錄”由滬深交易所負責查詢。相關中介機構及經辦人員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或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且未滿規定期限的,不得列入豁免/快速審核類。
“產業政策和交易類型”由財務顧問發表意見、滬深交易所復核。具體原則為: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關于加快推進重點行業企業兼并重組的指導意見》,并購重組涉及“汽車、鋼鐵、水泥、船舶、電解鋁、稀土、電子信息、醫藥、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九大行業,且交易類型為上市公司同行業或上下游并購的,列入豁免/快速審核類,但構成借殼上市的除外。
滬深交易所稱,根據上述分項評價信息,最終評價結果實行一票否決制,即當所有分項評價均為豁免/快速審核類時,項目進入豁免/快速審核通道,分項評價結果之一為審慎審核時,項目進入審慎審核通道,其余項目為正常審核通道。
滬深交易所負責匯總集成各相關單位的分項評價信息,根據上述原則確定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審核通道類型,上報中國證監會,并由中國證監會對外公示。
分類評價采用最近一年信披考核結果
滬深交易所表示,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狀況的分類評價,直接采用最近一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結果。深交所規定,未納入最近一年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新上市公司,其分類評價結果為“B”;而面對同樣的情況,上交所給予的分類評價結果為不高于B。此外,滬深交易所規定,自最近一年信息披露考核期結束至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期間,上市公司若出現兩所有關信息披露工作評價相關規定情形的,滬深交易所所將對上述分類評價結果做出相應調整。
上市公司在向滬深交易所提交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信息披露申請時,應當填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聘請的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及相關經辦人員的名稱(姓名)及身份信息。而在面對這種情況時,上交所還要求提交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信息。
上市公司在向滬深交易所提交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信息披露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交財務顧問對四個方面事項出具的書面意見。(一)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行業或企業是否屬于《國務院關于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關于加快推進重點行業企業兼并重組的指導意見》確定的重點支持推進兼并重組的九大行業或企業。(二)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交易類型是否屬于同行業或上下游并購,是否構成借殼上市。(三)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是否涉及發行股份。(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稽查尚未結案的情形。中國證監會或滬深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項。
并購重組審核分道制是指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含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重大資產購買或出售、合并分立等)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核時,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狀況、財務顧問執業能力以及中介機構及經辦人員的誠信記錄,結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交易類型,對符合標準的并購重組申請,有條件地淡化行政審核和減少審核環節,實行差異化的審核制度安排。并購重組審核分道制具體分為豁免/快速審核、正常審核和審慎審核三類。進入豁免/快速通道的重組項目,不涉及發行股份的,實行豁免審核,由中國證監會直接核準;涉及發行股份的,實行快速審核,取消預審環節,直接提請并購重組委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