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將對部分個人轉讓非住宅類存量房的土地增值稅進行調整。昨天新一期的政府公報發布《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個人轉讓存量房征收土地增值稅時,對既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證明的,將按交易價格全額的5%征收土地增值稅,比原來1%的征收率提高了4個百分點。新規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所謂“存量房”,是指已被購買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權證書的房屋,相對于增量房而言。增量房是指房地產開發商投資新建造的商品房。存量房一般是指未居住過的二手房,即通常所講的“庫存待售”的房產,一般是二手房,也包括空置房。 公告明確,“十一”起,
“個人轉讓存量房征收土地增值稅時,對既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證明的,稅務機關可采取核定征收辦法,按轉讓存量房交易價格全額5%的征收率計征土地增值稅”。凡存量房交易的納稅人自“十一”起辦理存量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的,都要按新規定執行。其中,對個人轉讓存量住房的,仍按照原規定,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自“十一”起,此前“對既不能夠提供購房發票證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的,稅務機關可采取核定征收辦法,按轉讓二手房交易價格全額1%的征收率計征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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