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上交所就光大證券烏龍事件召開網上新聞發布會。在被問及為何為考慮取消交易時,發言人表示,上交所決定維持交易結果,并向市場公告“已達成的交易將進入正常清算交收環節”。這是綜合考慮了現有法律規定、相關市場影響和操作風險等因素后,審慎做出的決定。
記者提問:為何未考慮取消交易?
上交所新聞發言人:對本次光大證券異常交易,本所決定維持交易結果,并向市場公告“已達成的交易將進入正常清算交收環節”。這是綜合考慮了現有法律規定、相關市場影響和操作風險等因素后,審慎做出的決定。
首先,從法律規定來看,《證券法》第120條規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規則進行的交易,不得改變其交易結果”,因此依法達成的交易原則上不能取消。光大證券雖然在極短時間內報送了大量訂單,但每一筆訂單都符合交易規則的規定;本所現行業務規則參照法律規定和境外經驗,對特定情況下取消交易做了規定,但具體取消交易的標準和情形,并不適用于這次光大證券的異常交易。
其次,從市場影響來看,取消交易的波及面廣,對跟風買入的投資者固然有利,但高位賣出的投資者則相應受損。可以想見,反對取消交易的意見也一定不少。
第三,從實際操作來看,由于缺乏先例,取消交易的時段、取消交易的范圍等都比較難把握,并涉及到一系列復雜的操作,由此可能帶來的風險也不容忽視。
最后,從主要市場“烏龍指”事件的處置情況來看,采用“買者自負”原則處置的居多,2005年我國臺灣市場富邦證券事件、2005年日本市場瑞穗證券事件、2012年印度市場Emkay事件,均以“交易有效、買者自負”的原則進行處置。也有采用取消交易方式處置的,主要是在美國市場。但取消交易一般都在事前具備明確的法律、規則規定,有標準化的操作程序。如2010年美股“閃電崩盤”事件和近期的高盛事件,由相關交易所根據事前確定的相關規則和標準,做出了取消明顯錯誤交易的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