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杭州市政府發布關于規范杭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購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宣布從9月12日起,符合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將可以根據相關政策上市交易或者回購。值得注意的是,經適房成交增值收益的55%,將歸政府所有。 《意見》指出,符合簽訂購房合同(含預售合同)之日起滿5年,并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的經濟適用房可通過買賣、贈與等方式處置該住房。具體為,2004年9月1日為土地收益等價款繳納比例的分界點,在此之前簽訂購房合同(含預售合同)的,上市交易時按照《杭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計繳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用辦法》的規定標準計算相應費用。此后的,按照屆時公布的評估價與當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價差價的55%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對于未滿5年的經適房流轉,杭州市確立了回購制度。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未滿5年年限,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的,可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意見》施行后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在5年內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應由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按規定回購。 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綜合處處長趙路興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經適房是政府犧牲土地出讓金為經濟相對困難的居民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因此,經適房受益者不能也不允許獨享增值收益部分。另一方面,經適房受益者賣房說明其已不再困難,可以承受現房價格負擔。他認為,經適房、保障房受益大部分應該歸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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