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公布了2012年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蹤審計結果。審計發現,360個項目或單位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57.99億元,用于歸還貸款、對外投資、征地拆遷以及單位資金周轉等非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支出。
保障性住房資金一部分來源于地方土地出讓收益,各地方應按10%的土地收益歸入住房保障資金,再加上中央撥付的相關資金不會是一個小數目。也就是說,如果嚴格按照規定落實政策的話,實際上“受損”的是地方利益:地方政府錢賺少了。保障性住房屬于公共產品,土地來源于政府撥付,不僅不賺錢也會直接“拉低”一個城市的房價,這最終又影響到地方土地財政之下的利益分配。再者,缺乏一整套嚴厲的事后問責、事前預防預警機制,造成的結果就是“違法違紀成本過低”而“收益又過高”。
因此,地方政府越是執行政策“賣力”,越是背離地方利益,可能并不“討好”;而越是對政策無動于衷,將政策“架空”,不僅不會獲得應有懲戒,反而獲利多多。這也是為什么多年來,年年審計,年年存在類似問題的原因。如據審計署的審計公告,僅在廉租房建設領域,19個省市2007年至2009年有2億多元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被套取挪用。
只要地方政府存在私利,或者說只要地方和中央以及民眾的整體利益不一致,就必然會“各吹各的調”,地方在落實政策上必然“打小算盤”。因此,在筆者看來,解決多年來久治不愈的“挪用”、侵吞保障性住房資金問題,首先應該將地方政府的利益真正“整合”到中央和國家整體利益這一大的格局上。
首先,需要法律來防范和嚴懲。讓專項資金真正姓“!,讓專項資金真正成為“高壓線”和“紅線”。其次,應建立專項的落實保障性住房的政績考核機制,不妨實施“一票否決”制,與地方官員晉升任用直接掛鉤。
最后,不妨采取一種激勵地方政府主動“投錢”到保障性住房領域的機制。如可以在短期內通過建立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專項性財政轉移計劃或適度的稅收返還。另外,用政策吸引民間資金進入保障房領域,以減輕地方財政壓力、調動積極性,也是一個配套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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