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蘭素史克公司行賄事件還沒了結,強生旗下醫療器械公司因限制經銷商“最低轉售價格協議”,8月1日被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違反《反壟斷法》,賠償經濟損失53萬元。
《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到,我國《反壟斷法》2008年8月1日執行,而美國很早就嚴格禁止限制最低轉售價格,保護消費者權益和經銷商定價自由。分析人士指出,強生公司的此類行為是為了維持高額的價格體系。
一審勝訴二審敗訴
8月1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強生(上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強生(中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兩家公司以下簡稱為“強生公司”)賠償北京銳邦涌和科貿有限公司(簡稱北京銳邦)經濟損失人民幣53萬元,并撤銷了一審判決。據悉,這是國內首例縱向壟斷案,且以原告勝訴了結。
北京銳邦是強生公司醫用縫線、吻合器等醫療器械產品的經銷商,經銷合同每年一簽。
2008年1月,強生公司與北京銳邦簽訂《2008年經銷合同》(以下簡稱《經銷合同》)及附件,約定北京銳邦在強生公司指定的相關區域銷售愛惜康縫線部門的產品,在此期間,銳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強生公司規定的價格銷售產品。
2008年3月,北京銳邦在北京大學人民醫院舉行的強生醫用縫線銷售招標中以最低報價中標。4月,強生公司人員對北京銳邦的低價競標行為提出警告。
2008年7月1日,強生公司致函北京銳邦,以其2008年3月在人民醫院的競標中,私自降低銷售價格,獲取非授權區域的縫線經銷權為由,扣除保證金人民幣2萬元,并取消其在北京阜外醫院的銷售。
8月15日起,強生公司不再接受北京銳邦醫用縫線產品訂單。9月,強生公司完全停止了縫線產品、吻合器產品的供貨。
2009年,強生公司不再與北京銳邦續簽經銷合同。
北京銳邦認為,強生公司以直接限制競爭為目的,在經銷合同中以合同條款限定其向第三人最低轉售價格,還依據遵守指定價格水平的情況對其采取警告、中止或者終止合同等間接方法,脅迫和威脅其維持最低轉售價格。同時,強生公司還實施價格監督制度,達到更有效實施限定最低轉售價格行為的目的。
北京銳邦認為,強生公司行為構成了我國《反壟斷法》禁止的限定最低轉售價格行為,對其造成了損害,應依法賠償其經濟損失1400萬元。
但是,2012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游市場存在多家經營者的情況下,北京銳邦不能舉證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協議與限制競爭效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因此不能證明該案所涉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協議造成了“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危害,不能認定其構成《反壟斷法》所規定的壟斷協議,駁回訴訟請求。
北京銳邦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8月1日判決,該案爭議應當適用《反壟斷法》。上海高院認為,強生公司在2008年《經銷合同》及附件中制定的限制最低轉售價格條款在該案相關市場產生了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同時并不存在明顯、足夠的促進競爭的效果,構成《反壟斷法》第十四條所規定壟斷協議。
而強生公司對北京銳邦違反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協議行為所作處罰以及之后停止縫線產品供貨的一系列行為,屬于《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應當對其壟斷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至于其他損失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駁回北京銳邦的其余訴訟請求。
有最低轉售價協議就算違法
“一二審法院認識不同在于,上海高院認為,只要能證明經營者之間通過書面或口頭形式約定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并能證明該約定具有約束力,就認定構成了《反壟斷法》中的‘限制競爭’。”北京一法院法官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
據悉,我國《反壟斷法》2008年8月執行,其中規定——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而價格壟斷屬于壟斷協議中的一種類型,目前我國有《反壟斷法》、國家發改委的《反價格壟斷規定》、最高院司法解釋,三個法律法規來制約壟斷行為。
他指出,北京銳邦、強生公司雙方黑紙白字地簽訂帶有限制最低轉售價格條款的協議。而強生公司又實施了監督北京銳邦落實該條款的措施,并對違反該條款的行為后予以了停止供貨、取消經銷權的處罰,因而足以證明這個協議不僅與限制最低轉售價格有直接因果關系,更是有拘束力的,必然會導致限制競爭。
同濟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劉旭指出,限制價格協議有三方面的危害性。一是可能誘發廠商之間通過限制最低轉售價格使報價更具有透明性,進而為廠商彼此實施限制價格競爭的協同行為提供便利;二是可能使經銷商之間實施限制價格競爭的協議或協同行為;三是可能直接借助同時代理其他廠商的經銷商,來實現廠商之間的限制競爭行為。
記者了解到,美國嚴格禁止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可以追溯至1911年。
2007年6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做出了應對限制最低轉售價格采用合理原則的判決。2009年美國聯邦眾院民主黨黨團就啟動了制定《消費者折扣保護法》的進程,通過聯邦立法來嚴格禁止限制最低轉售價格,保護消費者權益和經銷商定價自由。
歐盟及其前身自1973年以來,也都嚴格禁止各類限制最低轉售價格的行為。2010年歐盟委員會公布的《縱向限制指南》也呼應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但認為有三種情況限制價格有利于經濟效益、不應被處罰:一是新產品在剛引入市場時,二是在產品的使用較為復雜需經銷商傳授相關經驗與技巧,三是為遏制經銷商通過“搭便車”行為。
據北京某法院法官介紹,很多人都認為“限制最低轉售價格行為”不屬于壟斷,這主要是因為《反壟斷法》2008年開始實施,時間不長,很多人對此缺乏認識,強生公司在中國簽訂合同時也犯了這個錯誤。“但在美國,這種事情就不會發生,因為一旦被訴訟,企業將承擔巨額的賠償金。”
為了維持高額的價格體系
“充分的市場競爭,才能讓患者獲取價格合理的產品。”分析人士指出,強生公司的此類行為扭曲了我國醫療器材市場的市場競爭秩序,變相推高相關產品與服務價格。
“限制最低價轉售的內容在行業內不算普遍,我與強生公司的代理合同就沒有這一內容。”強生一高值醫療器械北京地區的一位代理商告訴記者。
據這位代理商介紹,作為強生公司的代理商,一般都參與醫療機構招標、執行北京醫療機構招標價格,“只能按中標價買賣,沒有最低價之說”。
“這個縫線產品屬于低值耗材,強生公司出此約定可能是擔心低價競爭、破壞自己的市場份額。”他推斷。
北京銳邦的代理律師、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戴賓指出,最低轉售價協議的簽署對強生公司而言,是為了監督各個經銷商落實這個協議。因為作為一個經銷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最大的目的,在經銷商的經營活動中難免會遇到一些定價行為,通過招標實現銷售量的增加。而強生公司擔心經銷商如果這么做,就亂了價格體系。
“我了解到,北京醫療器械招標管理規定,如果一個經銷商突破了規定價格以后,同樣的產品再到其他醫院是按廢標處理。”他指出,強生公司目的是為了維持自己高額的價格體系,可以看到,15年來,它的價格一直維持在一個高位。
愛惜康縫線是一種新型合成的可吸收外科縫合線,術后反應小、吸收完善和傷口疼痛輕、感染率低等優點。愛惜康公司產品是目前最尖端的技術,因此該公司也被湯森路透評為全球100家最具創新機構。
強生醫療器械公司1日并未對這一判決做出任何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