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約有3000家號稱生物醫藥類的企業,但有藥可生產的比例不足10%。”流傳在生物醫藥界的一句話,揭示了這個領域產業化的困難。
近日,國內生物醫藥產業重鎮上海張江率先啟動合同制造外包(CMO)基地建設,給不少業內人士帶來了希望。他們呼吁這一試點能逐漸在全國推廣,并加快引入“藥品上市許可人制度”,以避免打擊企業創新積極性和新藥流入海外。
生物醫藥緣何產業化難
生物醫藥是一個典型的以研發驅動的新興產業。一款新藥的研制,經常耗費上十年時間,但它能帶來的市場價值也往往高達數十億美元。
上海作為國內生物醫藥產業重鎮,2012年含生產、銷售和研發在內,生物醫藥經濟總量超過2000億元。尤其可喜的是,產業創新能力大幅提升,目前有4個國家一類新藥完成臨床研究,還有27個國家一類新藥進入臨床研究,數量在國內名列前茅。
不過,生物醫藥企業也有自己的煩惱。拜奧生物是一家腫瘤藥物研發企業,公司首席技術主任陳麗博士說,研發類藥企規模都不大,前期小型試驗可以在實驗室內完成,但中試之后的階段需要大型設備和廠房,如果自建顯然成本太高,所以一般選擇租用大型制藥企業的生產線。
問題在于,很多大型制藥企業往往視這項業務為副業,只有抽空才能提供服務,這就大大制約了新藥的研發進程。
在研發階段,找人代工已經比較困難,如果進入產業化,則面臨政策上的障礙。按照《藥品管理法》等法規,藥品上市許可與生產許可采取“捆綁”管理模式———
藥品批文只頒發給具有《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這就意味著研發類藥企必須自建廠房,才能走完新藥產業化的全流程。
從目前情況看,這個門檻是比較高的。以抗體藥物為例,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的1000L規模生物反應器生產線,需要約一億美元。“很多中小研發企業,只有一款藥,要為這個藥投巨資建生產線,對他們的能力是一個挑戰。”抗體藥物與靶向治療國家重點實驗室副主任李云峰表示。
“類似于這樣的問題在業內很普遍,眼下園區里70多家生物醫藥企業都面臨上述窘境”,蘇州生物納米科技園CEO劉毓文說,考慮到從融資到廠房造好、投入使用最快需要3年時間,所以研發企業在新藥進入一期臨床試驗后就要著手做這些準備。只有這樣,等到研發進入三期時,才能讓新藥“有家可歸”。
上海張江高科技園區是國內生物醫藥產業最密集的區域。張江生物醫藥基地開發公司總經理王蘭忠指出,由于政策上的限制,很多研發類藥企往往選擇把研發成果賣掉,這就造成了“創新在張江,產業化在外地”的局面。從全國資源配置的角度看,這不完全是壞事,但它會大大損傷研發企業的積極性。畢竟,新藥的效益主要體現在上市以后。
國內代工條件漸趨成熟
“生物制藥對于生產工藝的要求非常高,如果能有專業的制造外包服務平臺,將為新藥產業化省下大量時間和成本,” 陳麗表示。
在電子信息等產業,制造外包是一種非常普遍的模式。可以說,沒有制造外包,就沒有富士康等代工企業的發展壯大,也沒有蘋果等創新企業的快速崛起。
在生物醫藥領域,美國、歐洲、日本和新加坡等區域已陸續放開了制造外包,并取得了明顯的效果。典型者如新加坡,在地價高、空間緊的情況下,吸引世界頂級生物技術和制藥公司建設了30個生產基地。目前,生物醫藥和電子、化工等并列,成為新加坡的支柱產業。
至于國內為什么沒有放開藥品制造外包試點,嘉和生物藥業公司首席科學家周清認為,從監管的層面講,可能出于以下幾顧慮:一是相比國外,國內生物醫藥制造外包產業還不夠成熟,能與國際接軌的優秀企業不多。二是近年來食品藥品安全問題頻發,監管部門壓力很大,在管控上傾向于不放開。
這種擔憂并不是完全沒有道理。近年來,跨國醫藥企業在代工模式下出現過藥品召回事件。如諾華公司2012年在美國召回了4款非處方藥,原因是這些藥可能含有其他藥品的破碎或散落片劑。隨后,諾華暫停了代工方林肯制藥廠的生產。
但需要看到,通過這幾年的錘煉,國家食藥監部門的監管能力也有了提升。試點制造外包如果出現藥品安全問題,事故方的法律責任是比較明晰的,追索起來并不困難。
上海浦東生物產業行業協會秘書長劉剛也認為,對于一項新生事物,有顧慮是正常的,但不可因噎廢食。
因為從產業角度考慮,在生物醫藥領域試點制造外包,好處是非常明顯的:首先,它可以讓藥品研發企業有很好的回報,帶來整個產業鏈的良性循環。其次,它可以促進專業化分工、合理分配生產資源。如果研發企業為了拿到藥品批文,大量新建生產線,就會在部分已有生產線閑置的情況下,出現重復建設。
至于產業不夠成熟等問題,則是發展中的矛盾。同樣在醫藥領域,我國放開合同研發外包(CRO)后,整個產業從無到有,發展十分迅猛,目前已催生像藥明康德這樣的全球領軍企業。
改革藥品注冊管理制度
6月初,德國制藥巨頭勃林格殷格翰與上海張江生物醫藥基地開發有限公司簽訂戰略合作協議,共同出資近5億元人民幣,打造跨國藥企在華首個運用哺乳動物細胞培養技術生產的生物制藥基地。
王蘭忠告訴記者,“通過本次合作,可以為中國引入與國際接軌的專業工藝、技術、標準和經驗,并結合借此在政府部門的支持下啟動合同制造外包(CMO)試點,為中小企業創新成果的快速產業化探索有效路徑。”
其實,早在今年年初,我國頒布生物產業“十二五”規劃,其中提到要“培育生物服務新業態,重點支持合同研發和委托制造服務產業的發展。”許多專家認為,要讓規劃落地,推進CMO試點將是很好的抓手。
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團工委書記楊淼說,目前園區在研生物制劑的企業都是沖著產業化去的,融資難是壓在企業身上的“大山”,也是一些產品沒法“見光”的壁壘。面對資金壓力,如果國家對于藥品的代工政策能夠放開,上述困境將迎刃而解,研發企業也不用承擔對制造不熟的風險。
劉毓文表示,盡管蘇州園區很想成為下一個試水的對象,但是在她看來,能否打造成為一個“樣本”還需要有三個條件,一是在創新類藥企比較多的區域。二是地方政府要支持試點區域規劃集中的CMO生產用地。三是食藥監部門要在監管上發揮更大的作用。只有三方共同摸索一個機制進行試點,然后再慢慢放開代工范圍,才能避免因為原料成本、管理規范等漏洞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風險。
業內人士指出,要真正實施CMO模式,我國需打破藥品上市許可與生產許可相“捆綁”的模式,引入國際通行的藥品上市許可人(MAH)制度,即除生產企業外,研發機構和經營企業也能獲得藥品上市許可。
實施這種制度后,如果發生藥品質量問題,上市許可人要直接對此負責。但另一方面,如果是生產過程中的問題,上市許可人又可對藥品的生產方進行追償。相比一些打擦邊球的情況,MAH制度下的法律責任更加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