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與加多寶之間的商業糾紛有愈演愈烈之勢,二者之間的糾紛已經從商標使用權許可合同糾紛,轉為商戰和訟戰,其中,已產生了許多以損害對手商譽等為目的的不正當競爭糾紛,這點應引起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的注意、思考。
廣藥與加多寶從合作到訴訟分手
在考察王老吉與加多寶之間的糾紛前,我們有必要梳理一段往事。
王老吉涼茶最早由太醫院院令王澤邦于道光十七年(1837年)創立。1913年,王澤邦后代分家,一支去了香港進行發展,一支留在廣州繼續經營王老吉涼茶鋪。前者由王澤邦家族后人成立香港王老吉持續進行經營,擁有包括中國香港和海外的商標注冊權;而后者在1956年按照公私合營政策由政府通過贖買方式從王老吉第四代傳人手中承接了廣州王老吉商標、秘方、工藝和員工等,最終成為國有企業廣州羊城藥廠(隸屬廣藥集團)在中國內地的一個品牌。
廣藥集團王老吉與加多寶的糾紛最初起源于商標使用權許可合同。1995年,廣藥集團與香港鴻道簽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授權香港鴻道在英屬維京群島注冊的子公司加多寶使用王老吉罐裝飲料的商標。雙方在這之后又簽署了兩份補充協議,約定將王老吉商標使用權的租期延長到2020年。然而,由于雙方在簽訂兩份補充協議前當時廣藥集團原副董事長李益民收受了香港鴻道提供的巨額賄賂,因此這兩份補充協議受到了嚴重質疑。
不管怎么說,加多寶還是取得了商標使用權許可,并通過商業運作、廣告營銷和參與公益活動等一系列方式,成功將王老吉品牌從一個地方品牌運作為一個中國大陸家喻戶曉的商業品牌。特別是,2008年加多寶以王老吉涼茶品牌名義向汶川地震災區捐款1億元,使得該品牌一舉贏得了內地廣大老百姓的感動和敬意。2010年廣藥集團啟動了王老吉商標評估程序,根據當時的估計王老吉商標品牌的價值約為1080.15億元,位居全國第一名。
隨后,2011年廣藥集團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盡管香港鴻道提出調解,然而終因鴻道要求調解以兩個補充協議為條件,雙方未能達成一致。2012年5月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最終裁決兩個補充協議無效,香港鴻道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香港鴻道隨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撤銷王老吉商標仲裁裁決的申請,但是法院并沒有給予支持。
商戰訟戰之外雙方均有不正當競爭行為
商標使用權許可合同糾紛暫告一個段落,但廣藥集團與加多寶競爭者之間的糾紛才剛剛開始。
一方面,在使用權許可糾紛終止后,廣藥集團與加多寶采取了以對方為目標的新一輪法律訴訟。
2012年7月6日,加多寶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廣藥集團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同日,廣藥集團在廣州也將加多寶告上法庭,訴訟內容如出一轍。2012年11月,廣藥集團以加多寶公司及廣州某店鋪經營者彭某涉嫌虛假宣傳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向廣州中級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向法院申請訴中禁令,要求加多寶停止使用“王老吉改名為加多寶”、“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改名為加多寶”等廣告詞。廣州中級法院在2013年1月下達了訴中禁令裁定書,裁定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改名為加多寶”、“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改名為加多寶”或與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廣告語進行廣告宣傳的行為。
另一方面,在訴諸合法手段保護各自利益的同時,廣藥集團和加多寶還使用了包括暴力在內的各種不正當手段以阻止對方取得商業銷售渠道。
廣藥集團利用打假公司在各地起訴加多寶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然而在立案后拒不到庭,以損害對手聲譽。江西余干縣加多寶經銷商為最大化占有余干縣涼茶零售份額,采用高買低賣的方法,使市場上的廣藥集團王老吉出現低價促銷的情況,從而擾亂廣藥王老吉的正常市場銷售秩序,損害其商業信譽。此外,廣藥集團聲稱,從2012年8月以來至今,為阻礙廣藥集團員工的銷售活動,加多寶員工在寶雞、廣州、東莞、深圳、蘇州和南昌等多地上演全武行,針對廣藥員工的暴力事件達10余起。而加多寶也提出,廣藥集團市場開發人員在山東省多個縣市向經銷商散發帶有加多寶“渺視中國法律終將受嚴懲”等字樣的廣告單,僅在2013年3月至4月間,廣藥員工在全國各地發起的針對加多寶的暴力事件就有20多起。
此外,加多寶與廣藥集團還紛紛利用媒體輿論打擊競爭對手。2013年5月底,為打擊競爭對手,加多寶在全國媒體上投放王健儀的《傳人篇》廣告,聲稱“涼茶創始人在20世紀90年代已將祖傳涼茶秘方獨家傳授給加多寶”。廣藥集團亦毫不遜色,請來公權力保駕,通過廣州市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行廣藥集團王老吉涼茶新聞發布會,由廣州市國資委進行表態,稱王老吉屬于國有資產,由廣藥集團擁有,廣藥集團是王老吉唯一合法傳承實體,擁有和王老吉相關的所有權益。與此同時,廣藥集團還在全國多家報紙發布廣告,明確指出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蔣志培及權威專家一致認為紅罐裝潢應屬于廣藥王老吉。
廣藥集團與加多寶的以上諸多不正當競爭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廣告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1款和第14條明確禁止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廣告法》第12條和第21條也指出,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廣藥集團與加多寶作為市場內的競爭者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廣藥集團與加多寶存在著很強的競爭關系,二者在市場上提供相同的產品和服務。雖然如此,在積極適應市場壓力、參與市場競爭的同時,廣藥集團與加多寶仍應遵守公平的市場競爭規則,遵守基本的商業道德,而不應忽視、不管、不顧這一市場經濟的基本準則。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參與競爭的經營者也是作如此要求的。根據法律的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經營者違反規定,應當承擔包括行政處罰在內的行政責任和民事侵權責任。
政府要當好裁判員不能拉偏架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在市場經濟中應當依法行政,發揮裁判員的作用。為鼓勵市場主體積極參與競爭、優化資源配置,當前各國對政府在市場經濟中應當發揮裁判員的作用已經形成了共識。然而,在廣藥集團與加多寶之間的商業糾紛中,我們還是看到了地方政府有參與拉偏架的情形。這種政府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市場管理模式,明顯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全發展,對參與市場競爭的主體也是不公平的,直接損害了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作為裁判員的公信力。
此外,這種地方保護主義的情況也是我國法律法規所不能允許的。例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4條2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國務院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第2條和第3條指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負有消除地區封鎖、保護公平競爭的責任,應當為建立和完善全國統一、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市場體系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禁止各種形式的地區封鎖行為,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以任何方式阻撓、干預……縱容、包庇,限制公平競爭;《反壟斷法》第4條亦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有鑒于此,各級政府應轉換思想,加快職能轉變,依法對市場進行干預,不應縱容、包庇企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只有將行政權力納入法律和制度的籠子里運行,市場才能真正實現自己的蓬勃生長。
商戰沒有盡頭競爭要守規則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需要良好的秩序。各國的發展實踐表明: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換言之,市場經濟條件下,要用法律來規范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等的行為,從而保障市場經濟高效運行、健康發展。市場經濟不適用叢林規則,那種以為通過暴力等手段就能解決市場糾紛的行為是非常錯誤的,是違反法律的。
市場經濟法律制度也不會允許那些詆毀商譽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這是由于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只有公平競爭才能正常發展,消費者才能從企業正常的市場競爭中獲得更多質優價廉的商品和服務。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應當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競爭中的問題,維護經濟秩序、推動經濟發展,從而使各個市場主體在法治的軌道上健康有序發展。
企業市場競爭需要遵守法律規則。像廣藥集團與加多寶等市場主體之間的商戰是沒有盡頭的。這種競爭有利于促進優化資源配置,提高經濟運行效率,擴大消費者利益,推動經濟和社會的進步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市場競爭需要法律保障。為促進良性競爭,一方面,市場主體在競爭中應當遵守市場經濟法律規則,另一方面,政府也應在市場經濟中依法行政,保護市場競爭的公平性。只有政府、企業等共同努力,才能創造健康的市場環境,發揮市場主體的創造性和能動性,將“中國夢”的偉大構想變為美好現實。 (作者單位:中國社科院法學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