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一周,歐盟財長會議及歐盟峰會達成兩項重要協議,即允許歐洲穩定機制(ESM)為困難銀行設置600億歐元(約合783億美元)的直接援助金,并確定銀行股東、債權人及大儲戶應分擔銀行救援成本,以減輕納稅人負擔。 這兩項協議為歐洲銀行業聯盟如何清算問題銀行確立了準則,但并不表示歐盟已就單一銀行清算機制形成了可操作的方案。實際上,歐洲建立銀行業聯盟的三大支柱——單一銀行監管機制、單一銀行清算機制以及統一的存款擔保機制都還面臨諸多法律與程序關卡。 首先,歐洲央行承擔歐洲銀行業單一監管職責的法律風險并未完全澄清。歐盟及歐洲央行官員的新近表態表明,歐洲央行可能從2014年中期起對歐元區內130余家重要銀行進行監管,同時協調并指導各國監管機構對區域內其他銀行的監管。根據歐盟現有法律,歐洲央行有權肩負起與銀行監管相關的“特殊任務”,但如此廣泛的監管是否屬于“特殊任務”在追溯其合法性上仍然存疑。 德國漢堡法學院歐洲法教授約爾格·克梅雷爾表示,由于歐洲急需統一整肅銀行業,因此各國應傾向于默認歐洲央行的監管權利。但如何在貨幣政策的制定與銀行監管之間建立有效的“防火墻”,以防后者損害歐洲央行維護物價穩定的首要職責,仍是待解決的法律問題。 另外,德國波鴻大學信用及金融經濟學院院長、歐洲議會金融、經濟及社會危機特別委員會顧問斯特凡·保羅認為,歐洲央行如何與各國銀行業監管機構進行分工協作是“非常棘手”的問題,如果相關技術問題不能妥善解決,各國立法機構恐怕難以通過將本國銀行監管職責(部分)讓渡給歐洲央行的法案。 其次,歐洲銀行業單一清算機制難以成形。本屆歐盟峰會所做決議并非在歐盟范圍內具有統一效力的法規,而更接近于綱領方針,即各國可據此按本國具體情況立法施行。歐盟這樣做的目的是讓各國承擔起清算本國風險銀行的成本,同時避免損害歐盟各國應對本國債務負責的法律準則,然而,歐盟為各國政府留出的這一“自由空間”卻會帶來不良后果。 保羅表示,歐盟各國對銀行債權人、股東、儲戶、政府償付銀行清算成本的順序存在分歧,如法國和瑞典主張各國政府應該率先介入對較大銀行的救援,因為銀行業自身能籌集的資金相對于救援所需資金可能只是杯水車薪,而南歐諸國政府卻無力首先承擔救助成本。一旦這種分歧被法律認可,銀行債權人和儲戶的資金將流向更安全的國家,從而加劇歐盟銀行業市場的不均衡。在保羅看來,歐盟決議的這一缺陷必須得到修正,“在進入各國立法程序前,至少德國應該出來反對”。 同時,克梅雷爾表示,如果歐盟最終選擇成立共同的資金池來解決各國救援能力的不平衡,那又將面臨修改歐盟基本法律的問題。尤其是如果成立獨立于歐洲央行之外的、集中的單一清算機構,“將改變歐盟與成員國之間的現有關系,因而必須就此對歐盟法律進行相應修改”,而這意味著漫長的談判與審批過程。 最后,統一的存款擔保機制仍然遙遠。目前,歐盟法律保障存款為10萬歐元以下銀行儲戶的存款安全,但在未來的歐洲銀行業聯盟中,統一的存款擔保機制應如何構建首先取決于形成何種清算機制。克梅雷爾表示,對現有存款擔保機制進行修改也需要改變現有法律,但由于針對存款擔保機制的法規多為歐盟二級法,修改程序將不會特別復雜。 總體而言,歐洲走向銀行業聯盟面臨雙重困境。一方面,為了盡快打破銀行業危機與主權債務的困境,歐盟需盡量在現有法律框架下達成協議,而這限制了其有效決策空間;另一方面,歐盟內部成員國利益分歧加劇了各國達成或實施決議的難度。如何從困境中找到解決方案,考驗著歐盟各國的政治智慧,而這也是其走向財政聯盟和政治聯盟需要完成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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