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6月25日)晚間,陽煤化工發布公告稱,
6月24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于對陽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監管局發現陽煤化工2013年3月28日公告的2012年年報中,存在六大問題。 公告顯示,陽煤化工未嚴格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2
年修訂)》(以下簡稱《年報準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充分披露研發支出變化原因,詳細說明主要子公司相關情況;未嚴格按照《年報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充分披露公司新年度經營計劃、資金需求等方面信息;未嚴格按照《年報準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充分披露重組盈利承諾及控股股東業績承諾;未嚴格按照《年報準則》第四十條的規定,充分披露公司控股股東經營成果、財務狀況、現金流和未來發展戰略等情況。 陽煤化工年報第五節“與日常經營有關的關聯交易”中,向陽泉煤業(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采購煤炭的“關聯交易金額”、“占同類交易金額的比例”的數字存在錯誤。公司向陽泉煤業集團太原國際際貿易有限公司采購的“占同類交易金額的比例”的數字存在錯誤。 5月8日,在證監局與上海證券交易所督促下,陽煤化工公告了《2012年報(修訂版)》,對上述問題進行了整改。 對于關聯交易問題,陽煤化工表示,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完成后,其主營業務已經轉變為以無煙煤為主要原材料的煤化工產業。而陽煤集團是全國最大的無煙煤生產基地,且歷史上與公司目前的下屬子公司,皆有著長期的煤炭供銷關系,因此,公司與陽煤集團之間仍然維持著煤炭采購方面的關聯交易。 此外,陽泉煤業集團太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陽泉煤業集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都是陽煤集團控制下的專業從事貿易物流類的公司。其有著較為廣泛的貿易網絡與較為便捷的物流通道,因此,公司的下屬子公司為降低物流成本,拓寬銷售渠道,將部分產品銷售給這兩家公司。 公告還稱,鑒于陽煤化工披露的2012年年報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現提醒認真總結教訓,及時完善有關措施,加強公司定期報告編制的內部控制,落實追究責任,切實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公司應當在2013年7月10日前提交書面報告。 此外,如果陽煤化工對此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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