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證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和推進“規則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的要求,不斷完善自律管理,更好地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日發布,7月1日起實施。 上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制定上述辦法有助于上交所加強和改進自律管理,轉變監管方式,即從比較注重事前審核、前端控制轉變到更加注重事后監管、事后查處,以利于促進監管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監管效率。 這位負責人表示,《辦法》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對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的實施作了系統性規定,并強化了監管公開的要求,從而從制度上保證了上交所依法、有效、公正地履行監管職責。 此外,《辦法》針對信息披露直通車、新股炒作等監管重點,增加了具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這有助于增強對違規行為的威懾力,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據了解,《辦法》覆蓋、吸收了上交所2008年7月1日發布的《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的內容,其發布實施的同時后者予以廢止。 數據顯示,《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發布近五年來,上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共審核紀律處分事項260余件,經過審核,上交所共作出公開譴責160例,通報批評499例,對111個證券賬戶予以限制交易,并對14人公開認定一定時期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 此次公布的《辦法》從上交所的監管實際出發,共規定了9種紀律處分和19種監管措施。紀律處分包括: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建議法院更換上市公司破產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員,暫停或限制會員交易,取消會員交易權限,取消會員資格,限制投資者證券賬戶交易,認定證券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 監管措施包括:口頭警示,書面警示(監管關注),監管談話,要求限期改正,要求公開更正、澄清或說明,要求公開致歉,要求聘請證券服務機構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要求限期參加培訓或考試,要求限期召開投資者說明會,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追償損失,對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暫停適用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建議上市公司更換相關任職人員,對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不接受相關股東的交易申報,暫不受理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出具的文件,暫停受理或辦理相關會員業務,將證券賬戶列入監管關注賬戶,要求投資者提交合規交易承諾書,盤中暫停證券賬戶當日交易。 上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適用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應當綜合考量監管對象違規行為的主觀因素、客觀因素和具體情節等。 其中,需要考量的主觀因素包括:監管對象的主觀狀態是否存在過錯,過錯是故意或者過失;監管對象為單位的,該單位是否存在內部人共同故意,或者是否僅系相關個人行為造成單位違規;違規行為發生后,監管對象是否繼續掩飾、隱瞞,是否采取適當的補救、改正措施,是否及時向上交所或者上交所監管部門報告,在調查中是否積極配合,是否干擾、阻礙調查的進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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