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下稱“三定”方案)公布,國家能源局新增兩個司,設12個內設機構。在新取消8項職責,下放1項職責的同時,規劃、監管以及能源體制改革方面的職責則進一步強化。 根據國務院的批復,重組后的國家能源局(副部級)仍為國家發改委管理的國家局,設電力司、核電司、煤炭司、石油天然氣司(國家石油儲備辦公室)、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等共12個內設機構:機關行政編制24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 相較2008年國家能源局設立之初,與國家電監會重組后的能源局職能出現重大調整。“三定”方案提出,取消了電力、煤炭、油氣企業的發展建設規劃和專項發展建設規劃審批、電力市場份額核定、電力用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試點審批、發電廠整體安全性評價審批等8項審批權限。同時,將國家發改委的供電營業區設立、變更審批及供電營業許可證核發職責與國家能源局的電力業務許可證核發職責整合,下放區域能源監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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