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開始集中查處企業惡意排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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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釋發布當晚湖南率先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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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0 作者:記者 梁嘉琳/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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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排污典型案件立案難問題有望解決。《經濟參考報》記者19日從環保部知情人士處獨家獲悉,“兩高”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發布后,各地已經或正在集中偵辦一批企業惡意排污案件,今年有望進入環境污染刑事立案的“井噴期”,從而維持高壓打擊態勢。“司法解釋發布當晚,湖南省就批捕了湘江排污案中的涉事企業負責人。”該人士說。 19日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施行的首日。上述環保部人士解讀稱,該司法解釋將大幅提高企業的環保違法成本,大幅降低企業的排污入罪門檻,大幅拓寬企業的環境犯罪打擊面,讓企業為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傷害周邊居民付出更大的代價。 記者從相關專家處了解到,該司法解釋的出臺基于兩大原因,一是今年以來爆發多起全國關注的典型案件,如山東省菏澤市東明縣暴力抗拒環境執法案中,違法企業聯合當地公安部門毆打環保人員。二是刑法修訂兩年多以來,“污染環境罪”獲立案的僅有10多起,國家相關部門調研后發現,一是立案門檻太高,二是調查取證太難。一位基層環保干部甚至向記者抱怨:“縣環保局是個科級單位,如果書記、縣長沒有授權我們,我們根本就不敢查處縣里的利稅大戶。” 現行《刑法》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該司法解釋則首次對定罪標準予以明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按照這個標準,現在大部分的惡意排污的企業,都達到刑事立案門檻。那些企業主不太怕罰錢,總怕蹲監獄吧。”上述環保部知情人士說。 除此之外,該司法解釋還規定了其他“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如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等等”。 當前典型案件中的違法企業多屬于偷排,針對一線人員辦案時遭遇的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騰在“兩高”司法解釋新聞發布會上表示,一是為減輕執法成本,《解釋》明確規定一些行為不需司法鑒定可直接定罪,比如利用滲井向地下排污等。二是如果有合法的司法鑒定機構予以鑒定,鑒定意見經法庭質證,查證屬實,可以定罪。三是規定,省級以上環保部門指定的機構作出的檢驗報告,經法庭查證屬實,也可以認定。四是環保部門在日常大氣、水體、土地監測過程中取得的數據,只要經過省級環保部門認定,確認客觀真實,也可以直接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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