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蘭政府部門公車數(shù)量很少,只有正部級官員才配備公車,但也只能用于公務。其他公務員執(zhí)行公務可乘坐公共交,在必要情況下可乘坐出租車,也可使用私車,并報銷一定額度費用。 根據(jù)芬蘭財政部2001年制定并下發(fā)的《公務車使用條例》,公務車是用于公務出行的交通工具,不得用于公務員上下班。 2006年,芬蘭政府向議會提交了一份有關政府成員待遇的法案。根據(jù)這項法案,各部部長可使用公務車,由政府辦公廳統(tǒng)一安排公務車服務、及司機和保安配備。部長在國內出差時可使用公車,但無權讓其家庭成員或其他人使用。 據(jù)介紹,芬蘭允許政府高官在特定情況下“公車私用”,條件是必須照章納稅。《公務車使用條例》規(guī)定,“公車私用(包括上下班)”屬于額外福利,相當于增加了個人收入,必須按稅務局每年制定的額外福利稅率照章納稅。 記者查閱2013年芬蘭稅務局關于“使用單位車輛辦私事”的計稅方法。如果使用2011年至2013年服役的車輛,若所有花費都由單位承擔,則每月計稅金額為基本價(新車建議零售價的1.4%)+285歐元,或者基本價+(19歐分*行駛公里數(shù))。車輛服役時間越早,計稅金額越高。若配備專職司機,每月還要增加450歐元,或每公里增加30歐分。 按照規(guī)定,每次使用公車辦完私事,都必須在汽車的行駛日志上記錄辦私事所行駛的公里數(shù)。政府各部門每年應向稅務機關提交本部門公務員使用公車辦私事所行駛公里數(shù)的證明。公務員應向稅務機關如實申報其所得額外用車福利的價值,并按稅務局的規(guī)定的稅率納稅。 除此之外,芬蘭鼓勵公務員外出辦公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乘坐出租車,或者使用私車,事后按規(guī)定報銷一定費用。 根據(jù)芬蘭財政部關于公務出差用車的規(guī)定,如果偶爾使用私車辦理公務,無需提供行車日志,只要提供足以計算行駛里程的信息即可。如果長期使用私車辦公,需要單位開具私車征用許可,駕駛者需隨時更新行車日志,提供行駛起止時間、起止地點、主要路線、目的、里程表起止數(shù)值、行程、有無其他助手在場、是否接送助手等詳細信息。 即便可以按照一定的計算方法報銷私車公用的費用,也要遵循“盡量使用最節(jié)省交通方法”的規(guī)則。比如,如果有證據(jù)證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比駕駛私車更便宜,則使用私車的費用不予報銷,或只能報銷乘坐適當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價費用。 在必要的情況下,公務員外出辦公也可以使用財務部門發(fā)的出租車券。在政府和議會,財務部門都會準備一定數(shù)量的出租車券。芬蘭的出租車普遍檔次較高,車況較好,服務上乘,適合公務和商務應用。 乘出租車辦公比較便捷,又不必占用數(shù)量有限的公車,受到很多公務員的青睞。但是,過度使用出租車也一度引起社會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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