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國有資產罪”給誰敲響警鐘
一國企兩負責人因給職工超額發獎金獲刑
日前,一家有幾十名職工的國有企業,未經上級公司批準,7年間給職工超額發放1664萬余元獎金,該公司正副總經理齊某和陳某被一審法院認定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一個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10萬元;一個被判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6萬元。
目前,國企的領導及員工薪酬高于一般企業的狀況比較普遍,一些國企給員工發放高額年終獎和各種福利也被媒體多次曝光。近年來,企業領導因此受到行政問責,乃至被追究刑事責任,已經三番五次見諸報端,此案并非孤立個案。
據了解,私分國有資產罪是2011年修訂刑法新增設的罪名,設立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目的在于強化國有資產保護,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有人指出,效益好不是濫發獎金的理由。該公司當時的財務負責人說,公司自己制定了員工工資、獎金發放制度。從2004年開始,公司效益一直不錯,公司從最初只有200多萬元資產,發展到現在資產規模達到兩億余元,無一分外債,不多發獎金會損害職工的積極性。
一位相關領域的知名律師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說,因“錢多”而發獎金看似不無道理,實則謬論,因為國企資產屬于全民所有,所有的贏利都要上交國庫。如何發放績效工資,也有正規的程序。這家企業負責人把屬于國庫的錢分掉了,理所當然要定“私分國有資產罪”。
此外,據法院披露,該公司的走賬方法與“小金庫”有關。據該公司原財務負責人交代,他們按照齊某的介紹,聯系了幾家單位換取現金,并做了假協議,以服務費或咨詢費、設備費等名義在公司大賬上領出支票,那幾家單位給他們現金后,再給他們開發票以方便做賬。實際上,公司和對方沒有發生過真實業務,就是為了能抵出公司的利潤,在賬外形成“小金庫”,然后在工資總額之外給職工發錢。小金庫由財務部門管理、記錄,小金庫的資金都存在財務人員的個人銀行賬戶中,“否則我們每年也過不了審計這關。”
網民“石飛”認為,“小金庫”就是攫取國有資產以達到單位恣意自肥或鋪張浪費的手段,“可以說,哪里有‘小金庫’,哪里就有腐敗和違法亂紀行為。”
此案帶來的另外一個警示是:“集體決策”不能成為替犯罪行為開脫的理由。本案宣判后,正副總經理均喊冤。副總經理陳某稱自己沒有直接管理或經手超額發放獎金一事,給他定罪不公平。該律師認為,對“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是指單位的決策機構集體研究決定或者單位有決策權的負責人決定,或者是單位全體成員共同商議后,以單位的名義采用福利、獎金、分紅、補貼等名目,由單位統一組織進行私分。因此,此案犯罪行為是公司領導班子成員集體決策的,但它并沒有影響和豁免對所犯罪行的處罰。
有評論者指出,亂發獎金只是諸多“國企病”當中的一種。比如,媒體披露的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報中“業務招待費”一項高達8.37億元,不僅引起了社會的強烈關注,還引發了輿論對其他國有企業“業務招待費”的關注。
該律師認為,目前我國應該抓緊研究對國企的改革,比如如何把國企的紅利納入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險體系以及學生學費體系等,讓全民能夠享受國企發展帶來的紅利,而不是讓錢進入少數管理者的腰包。
此外,該律師建議,要加強對國企的財務審計,對于私分的紅利還可以追回來,沒有通過審核的招待費也應該退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