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司法解釋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一般理解來看,不包括做廣告代言的明星。”有媒體就將此解讀為“明星代言問題食品不擔責”,但是,也有媒體卻將《解釋》的相關規定解讀為“明星代言問題食品要依法追責”。到底孰是孰非? 明星代言問題食品廣告,可能會面臨兩種責任。 一種是民事責任,就是明星代言問題食品廣告,沒有造成嚴重的后果,沒有達到刑事處罰要求,但是,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作出相應的民事賠償。《食品安全法》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明星代言了問題食品廣告,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賠償。 另一種是刑事責任。前提是,明星在代言廣告之前,明知所代言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是“有毒、有害食品”。《解釋》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四)提供廣告等宣傳的。”這里的“提供廣告等宣傳的”,自然包括為食品廣告代言的明星。 另外一個問題是,明星不知所代言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是“有毒、有害食品”,但知道廣告宣傳有虛假地方,比如沒有獲得相關獎勵,是否要擔刑責呢?《解釋》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明星不屬于上述主體,也就不成為虛假廣告罪的主體,當然不構成虛假廣告罪。最高法院相關負責人說明星不構成虛假廣告罪,并不是明星代言問題食品廣告一律不負刑事責任。 當然,法律還是存在漏洞,比如,為了遏制明星代言問題食品廣告的行為,可以進一步修改法律,規定虛假廣告罪主體不僅包括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還包括廣告代言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