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玉環縣紀委常委、監察局副局長李祖強介紹,剖析這28起案件,發現這類工程建設領域的串圍標行為主要有五類表現方式。 一是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成為“職業陪標人”。在工程建設招投標活動中,圍標者大都通過支付陪標費使其他報名的單位退出競標,經壟標后以基本接近業主預算價的價格中標,陪標費視工程大小3000元至50000元不等。有的工程建設單位和個人看到“商機”,以只陪標不中標的方式參與招投標活動,以此賺取陪標費,多的達200多萬元,成為“職業陪標人”。 二是壟標形成“潛規則”。在調查中發現,工程建設招投標許多項工程報名單位多達30-100家,而參與投標的僅3-7家單位,出現了“100:3”的怪現象,其背后的實際就是串圍標行為導致的壟標行為,并日益形成了壟標費為預算價3%的“潛規則”。 如在玉環縣專業從事橋梁施工的張某,因行業競爭加劇,每次均要低于預算價8%-10%的價格才有機會中標,但在其知曉“潛規則”后,張某甘愿拿出工程預算價5%的費用用于壟標,這不僅使他基本上壟斷了玉環的橋梁工程,而且使他在投標階段就能從業主方獲取3%-5%的利潤。 三是場外抓鬮開辟“地下招標中心”。針對一些利潤較高的工程建設項目,經常出現多家單位爭相壟標的情況,而場外抓鬮往往成為確定中標人的“地下招標辦法”。 如玉環有一預算價近6000萬元的重點工程,經過意向壟標后,共有三家企業想拿到該項目,所以在開標前,這三家企業聚集在一起,以抓鬮的方式決定哪家公司中標,中簽的公司則付給其他兩家公司各20萬元的陪標費用,再進入到縣招投標中心進行招投標,使縣招投標中心成為擺設。 四是濫用職權造就“第二職業”。從事工程建設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人員,掌握著招投標第一手信息,若其為謀個人私利而濫用職權,將導致招投標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 如玉環縣招管辦副主任、招投標中心負責人林財增,不僅對壟標現象予以默認,還利用職務之便,多次為投標企業提供報名名單、辦理臨時交易證等以協助壟標,從而收受好處;對空調等無法進行外圍壟標的項目,林財增則利用職務影響力,要求招標代理公司在技術標參數設定上和評標專家在技術標打分上幫助關系人打招呼確保中標,從而收受關系人錢物。 五是暗箱操作搞“個人投標”。由于監管的缺失,業主方勾結工程建設單位、招標代理單位,刻意將招標信息在偏僻網站上發布,從而掩人耳目,進行暗箱操作。 如玉城中學弱電項目招標信息,按照省發改委相關文件規定,應當在浙江省招投標網站上發布公告,而涉案人員杜虹、梁歡邦等人卻將招信息發布在當地業內人士并不關注的中國招標采購網上,同時將300多萬的預算價虛高至700萬元,從而達到以圍標謀取暴利的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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