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張老漢是油田的退休工人。張老漢老伴逝世時,子女放棄繼承,老兩口共有的房產,全部歸了張老漢。張老漢一子一女大學畢業,都在外地工作,在外地安家,無暇回來照顧他的日常生活。老伴走后,連飯都不會做的張老漢,獨立生活出現了問題。經和子女聯系,征得他們的同意,張老漢雇請了一個“陪床保姆”袁某。 為了讓保姆袁某和他一心一意過日子,對他侍候得更加周到,袁某進入張老漢家不久,張老漢就找人代書了一份遺囑,并對代書全過程進行了錄像。遺囑載明:張老漢死后,張老漢的房產全部歸保姆袁某所有。 事后,張老漢覺得,死后把全部房產都歸袁某所有,有些對子孫過意不去。于是他背著袁某又找人代書了一份遺囑,并把這份代書遺囑寄給了兒子和女兒。遺囑明確:張老漢死后,張老漢的房產變賣,所得款項袁某繼承2/4,兒子和女兒各繼承1/4。為了不讓袁某分心,此事,張老漢直到臨終,一直沒有告訴袁某。 張老漢立了第二份遺囑九年后死亡。處理完張老漢的后事,袁某拿出張老漢的代書遺囑要辦理房產繼承手續。這時,張老漢的子女拿出了張老漢后立的代書遺囑,表示對張老漢第一份代書遺囑的否決。雙方就張老漢的遺產繼承達不成一致意見,最后來到法院。 法院審理中查明,張老漢子女提供的張老漢的第二份代書遺囑,是打印的。該遺囑的代書人和見證人,當時并沒在打印遺囑上簽字,所書姓名都是發生爭議后,找代書人、見證人補簽上的。這點,代書人、見證人在證言中作了說明。因為第二份遺囑存在瑕疵,第一份遺囑合法。法院判決張老漢遺留的房產,全部歸保姆袁某繼承。 【分析】 袁某和張老漢的關系是一種同居關系,沒有夫妻關系,袁某不能根據《婚姻法》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繼承張老漢的遺產。但因為有遺囑,根據《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張老漢的子女也不能依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的法定繼承的順序來繼承張老漢的遺產。 按《繼承法》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就此案來說,張老漢先后立有二份代書遺囑,本應以第二份代書遺囑為準。可張老漢所立的第二份代書遺囑不符合《繼承法》第十七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的規定。代書人、見證人沒有當場簽字,遺囑存在瑕疵。所以第一份代書遺囑合法有效,最后按第一份遺囑執行了。張老漢的子女沒有分到張老漢的房產,張老漢的房產被保姆袁某全部繼承。 這件事再一次提醒人們,要實現遺愿,遺囑必須寫清楚,必須符合遺囑的法定的實質和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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