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龍欲捐四棟安徽古建筑給新加坡高校”,消息一出,爭議四起。4月15日,黃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常務副市長萬以學給成龍的邀請函,希望他在適當時候來黃山考察,期待其收藏的徽派古建筑落戶黃山,黃山市將提供各種必要支持。但這次邀約換來的卻是“早干嘛去了”的指責聲一片。
莫要失去,才知珍惜。成龍捐樓無論結果如何,都為當下不可移動文物頻頻被損毀、外流、破壞的尷尬境遇敲響了警鐘。
“白蟻糧食”忽然“炙手可熱”
成龍在微博中提到,20年前購買的徽派古建筑修復好后“就一直躺在倉庫里成為白蟻的糧食”,直到新加坡一所高校愿意接受,他們付出的努力令成龍頗為感動,“幾乎有沖動想把剩余六棟也捐給他們”。
一時間,叫好者有之,反對者有之,徽派古建筑的家鄉黃山市也拋來了橄欖枝,反響熱之烈令成龍本人也始料未及。而反諷的是,這些老房子曾經“備受冷落”。成龍好友王平久日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成龍曾在國內多個省份為老房子找“家”,也四處托人收留這些房子,無奈始終沒人回應。
歷史學家認為,皖南這些古村落、古民居是中華文明發展至明清時期在徽州地區的民間積淀,對其進行整體保護,就是以縮影的形式保護中華文明。
然而,記者調查發現,由于保護上存在不足,事實上徽派古建筑一直存在流失的問題。長三角地區一些大城市的房地產開發商,利用當年相關保護制度和管理機制不健全的空當,大肆收購皖南民居構件用于裝飾私人別墅庭院,已經是公開的秘密。
2003年,皖南休寧縣黃村的古民居“蔭馀堂”就被拆成700塊木件、8500塊磚瓦、500塊石件,被裝進40個國際標準貨柜,漂洋過海運至美國的埃塞克斯博物館內,消息當時震驚全國。
古建筑淪為發展的“絆腳石”
古建筑頻頻遭難的背后,凸顯的是城鎮化浪潮的沖擊和保護的困境。
“在已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中,保存狀況較差的占17.77%,保存狀況差的占8.43%”“約4.4萬處不可移動文物已消失。”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結果暴露出了目前我國不可移動文物保護面臨的嚴峻形勢。
安徽省第三次文物普查數據現實有登記的文物消失數量共2134處,安徽省文物局副局長楊立新介紹,城市建設是主要原因之一,有的地方美化市容,拓寬古街,擅自改變建筑格局,歷史信息丟失,文物價值不復存在。
“一些幸免于戰火的古文物建筑,最終卻被人以建設開發的名義損毀。”復旦大學學者儲馨曾表示,若不積極應對,長期下去,隨著現代化的高樓大廈拔地而起,古香古色的牌坊、宮門、城墻會消失殆盡。
安徽省政協的一份《關于加強徽派古建筑營造技藝研究與傳承的建議》提案中指出,傳統建筑的利用和保護,與以集約居住用地為前提新農村建設之間同樣存在矛盾,必須加強研究和創新。
著名文物保護專家、安徽省文化廳副廳長李修松認為,經費和執法仍是困擾古建筑保護的兩大難題。
近年來,加上中央的投入,各省市每年都有數千萬乃至上億元的文保投入,力度不可謂不大。但是,在李修松看來,“文物保護的經費投入仍遠遠趕不上需求的增長。相對于數量眾多的文物,這些經費仍然只是杯水車薪。”
記者調查發現,各類“法人違法破壞文物”“毀古求利”的案件近年頻頻上演,已成為導致不可移動文物過快滅失的主要因素之一。例如江蘇省13座宋元糧倉遺址毀于高檔樓盤開發、鴉片戰爭戰場定海古城夷為平地等,無不顯示文物執法在眾多的執法中處于“弱勢”的尷尬地位。
與其“亡羊補牢”不如“未雨綢繆”
成龍欲捐古建筑給新加坡,事實上是給內地古建筑保護重重提了個醒。云南省社會科學院副院長、研究員楊福泉評論說,當我們在痛心疾首地譴責外捐國家文物或有價值的文化遺產之時,更應該深思我們怎樣來珍惜和呵護還在不斷消失的各種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
文物專家普遍認為,文物不可再生,因此即使一些不可移動文物得到了修復或重建,但文物遭受破壞后,損失不可估量。與其“亡羊補牢”不如“未雨綢繆”。
2007年開始的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顯示黃山市有1000多幢古民居亟待修復和保護,讓黃山市認識到古民居保護的迫切性。
黃山市文化委主任王恒來介紹,2009年,黃山市開始施行“百村千幢”古民居保護利用工程,由單一政府投入向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等多元融資轉變,同時由單純保護向科學保護和有序利用并重轉變。截至2012年底,“百村千幢”工程累計投入資金44億元,基本實施完成了工程中所有古村落和古民居的保護和利用工作。
“應將事后處理前移為實時監督”李修松表示,應當加強文物和公安、城建規劃等部門的聯動機制建設,將文物執法由“事后處理”前移為“實時監督和事前預防”。還有一個重要方面是在《文物保護法》中明確財政列支文保經費的比例,明確規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資金補助的額度或數量,為保護資金來源的長期穩定提供立法保證。
中國知名古建筑專家、國家特許一級注冊建筑師程極悅說,當我們的文物保護真正有了違法必究的問責制和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的時候,我們的民間古建筑才不會因為缺乏保護意識、措施而不斷消逝在歲月的風風雨雨之中,才可能讓手頭有像成龍先生那樣珍貴文物或民俗文化器物的人士,能夠對祖國的文化遺產保護有足夠的信任,進而愿意將他們的收藏留在國內或捐贈給相關文化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