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4月1日發布了《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2013年修訂)》(以下簡稱《指引》),對2008年《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進行了修訂,鼓勵上市公司回購股份。 《指引》明確列舉了鼓勵回購股份的情形,規定上市公司當年實施股票回購所支付的現金視同現金紅利,與該年度利潤分配中的現金紅利合并計算。《指引》表示,上市公司當年現金紅利(合并計算后)總額與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之比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與當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產之比不低于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的,上交所將對其進行鼓勵,包括:公司進行再融資、并購重組等事項的,將在相關規則和職責范圍內給予支持,再融資規模未超過前次股份回購所支付的現金的,可以簡化相關程序;在評獎、考核等事項中酌情給予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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