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短短半個月時間內,控股股東先大筆減持620萬股,待股價下跌后,旋即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張新育又增持8.5萬股,并表示未來將進一步增持。這看似矛盾的行為背后是否觸及違反短線交易的規(guī)定?
北京科銳3月20日公告披露,公司于3月18日收到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張新育通知,其于3月18日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首次增持公司股份85000股,成交均價9.946元/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0389%。同時,基于對公司未來發(fā)展前景的信心,張新育計劃在未來十二個月內根據市場情況陸續(xù)增持公司股份,累計增持比例不超過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2%,不低于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0.0389%。
但與實際控制人看好公司前景相反的是,就在3月初,北京科銳的控股股東科銳北方剛剛減持了部分持股。其中,科銳北方于3月6日通過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統出售公司股份320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47%,減持均價為10.6元。3月7日,科銳北方再次通過大宗交易出售公司300.16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38%,減持均價也為10.6元。
盡管北京科銳在公告中強調“本次增持前,張新育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但張新育通過公司控股股東北京科銳北方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間接持有公司股份。截至3月18日,科銳北方持有公司44.78%股份;張新育持有科銳北方25.82%股權。
上述行為是否構成短線交易?針對此,本報記者從兩個方面采訪了證券專業(yè)律師。無論張新育是以實際控制人的身份,還是董事長的身份,證券專業(yè)律師均認為此舉應認定為短線交易。
受訪律師告訴記者,該案例是否構成短線交易的核心在于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短線交易主體”的認定,并呼吁在證券法修訂中對此進一步明確完善。
如以董事長身份認定,《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如以實際控制人身份認定,“按照《股票發(fā)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可將實質上可能存在短線交易的所有主體都追溯納入,即上市公司的法人股東的董監(jiān)高也算在內。”而張新育正是科銳北方最有發(fā)言權的股東,應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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