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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T天一重組扯出30億銅礦國資流失"連環局"
      2013-03-20   作者:記者 郭成林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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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洗白”灰色資產

        可憐金玉質,終陷泥淖中。市場無法預料,圍繞價值30億的銅礦,ST天一一年前橫空出世的重大資產重組,運作至今仍無結果,卻似乎漸漸牽扯出一盤周密安排的國資流失連環局。
        至今,利益鏈上激烈博弈的各方仍面目模糊:七○二隊對訴訟細節與舉證材料不愿提及;高雪東頻繁更換手機號,蹤跡難覓;賢豐礦業在法院傳票下達前“掐點”入局,動機難料。
        值得一提的是,記者在調查過程中獲悉,洋灰洞子銅礦權益的轉讓實則早有法律瑕疵,高雪東控制的遵化大向東牽涉賄賂案,七○二隊原法人已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然而,ST天一對此未作任何信息披露,定增所購資產難符監管規則。
        受限于當事各方的諱莫如深,記者試圖通過七○二隊向牡丹江市中院遞上的《民事訴訟狀》、對七○二隊原法人的《判決書》、對銅礦所在省市縣三級政府相關人士的采訪,拼接該事件脈絡:高雪東以遵化大向東之名與七○二隊合作開發洋灰洞子銅礦,確定股權比例各占70%和30%;高雪東設立東寧大向東,七○二隊在未“確權”的情況下將銅礦探礦權轉移至東寧大向東;期間“賄賂門”事件曝光,涉案的七○二隊原法人被判刑;而高雪東未與七○二隊溝通,欲將東寧大向東整體轉手ST天一,借資本市場“洗白”灰色資產;省地勘局發現后緊急下令追回流失國資;訴訟下達后,高雪東突擊施展“金蟬脫殼”術,賢豐礦業因此登上前臺。

        管轄權異議推遲開庭 四大疑問浮現

        2013年2月28日,牡丹江春寒料峭,原定于市中院開審的黑龍江省有色金屬地質勘查七○二隊(下稱“七○二隊”)訴遵化市大向東礦業有限公司(下稱“遵化大向東”)、高雪東、東寧縣大向東礦業有限公司(下稱“東寧大向東”)一案,在漫天飛雪中帷幕深藏。
        “因被告方提出管轄權異議,這個案子已經延期。” 牡丹江市中院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
        關于訴訟細節,原告七○二隊并不愿談及。“局里(即黑龍江省有色金屬地質勘查局)已向我們下發文件,嚴令要求追索洋灰洞子銅礦權益。”七○二隊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說,“屬于我們的,一定會要回來。”
        溯及月前,一紙突如其來的訴訟公告,揭開了ST天一重組資產——東寧大向東的復雜身世與糾紛隱情。
        2013年1月26日,重組中的ST天一忽然拋出一紙公告,稱東寧大向東于1月23日收到《民事起訴狀》。原告為七○二隊,第一被告為遵化大向東,第二被告為高雪東,第三被告為東寧大向東。
        此次訴訟最核心處在于,七○二隊請求依法確認其為東寧大向東股東,持有30%股份。
        ST天一表示,由于東寧大向東為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的唯一標的,訴訟事項對定增進程產生重大影響。
        回查重組預案,東寧大向東成立于2007年7月13日,為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5000萬元,經營范圍為銅礦勘探,共持有黑龍江省東寧縣綏陽鎮洋灰洞子銅礦(下稱“洋灰洞子銅礦”)的普查0.46平方公里、9.78平方公里兩個探礦權證。
        觀其歷史沿革,2007年7月13日,東寧大向東成立,注冊資本10萬元,出資人高雪東持有100%股權。2010年6月23日,東寧大向東注冊資本由10萬元變更為1510萬元,高雪東以貨幣形式增資1500萬元。7月2日,東寧大向東注冊資本由1510萬元變更為5000萬元,高雪東增資3490萬元。七○二隊身影從未出現。
        那么,遵化大向東與東寧大向東有何關聯?與高雪東又是何關聯?怎會成為七○二隊第一訴訟對象?
        ST天一公告提及,七○二隊系與遵化大向東簽訂協議開發洋灰洞子銅礦。除此之外,再無任何信息。
        記者先后調閱遵化大向東與東寧大向東的工商登記材料,可知兩者此前股東均為高雪東,后均易主他人,同樣從無七○二隊身影。更多細節則無從查起。
        2月22日,這一突如其來的訴訟走向更為離奇的局面。當日,ST天一公告,高雪東已將東寧大向東100%股權轉讓給廣東賢豐礦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賢豐礦業”),并且賢豐礦業承諾繼續推進定增。
        至此,本次訴訟事件的公開進展,至少牽出四個疑問:
        其一,七○二隊與高雪東合作開發洋灰洞子銅礦的協議原貌與權責如何認定?
        其二,在本次訴訟前,洋灰洞子銅礦的探礦權如何從七○二隊,經高雪東、遵化大向東,最后轉移到東寧大向東名下?
        其三,訴訟中,高雪東為何迫不及待地轉讓東寧大向東股權?
        其四,新入局的賢豐礦業、作為資本運作平臺的ST天一、10個突擊成立身份不明的定增對象,各自又扮演著怎樣角色?

        一礦區出現兩探礦權 轉移路徑成謎

        對于第一、第二疑問,在記者的調查中漸漸明朗。
        2013年3月初,記者于牡丹江逗留多日,幾經波折從市中院知情人士處獲得七○二隊訴遵化大向東、高雪東、東寧大向東一案的《民事起訴狀》。
        首先,關于七○二隊與高雪東的合作,《民事起訴狀》披露:七○二隊系國家全額撥款的地質勘探事業單位,洋灰洞子銅礦是其依法取得探礦權,并經數年勘探取得顯著地質成果、具有較高經濟價值的金屬礦床。
        2006年5月25日,七○二隊與遵化大向東簽訂《合作開發綏陽鎮洋灰洞子銅礦協議書》(下稱“2006年合作協議”),雙方商定七○二隊以現有地質資料和洋灰洞子銅礦探礦權作為出資,遵化大向東以現金進行投資,股份比例為遵化大向東享有70%,七○二隊享有30%。
        上述合同約定,遵化大向東負責地質勘查詳查階段所需的一切費用,辦理采礦證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承擔全額支付經權威部門評估的采礦權價款;七○二隊負責地質勘查詳查階段的技術工作,并提供勘查報告,勘查取費標準按黑龍江省地質勘查取費標準執行,遵化大向東應將勘查資金按工程進度及時撥付到七○二隊。
        其次,關于東寧大向東的設立,《民事起訴狀》披露:東寧大向東系根據2006年合作協議約定,于2007年7月13日設立的項目公司。因2006年合作協議約定合作中以遵化大向東出面經營以及注冊資本僅有10萬元較小數額等原因,以其控股股東、時任法定代表人的高雪東為出名股東,七○二隊及遵化大向東成為公司隱名股東。
        最核心處,關于洋灰洞子銅礦探礦權的轉移,《民事起訴狀》披露:2006年合作協議簽訂后,七○二隊依約分兩次于2007年7月和2008年3月將洋灰洞子銅礦的探礦權轉讓至東寧大向東,履行了2006年合作協議約定的合作義務。
        值得一提的是,對于探礦權歸屬之細節,《民事起訴狀》的描述與ST天一的公告內容明顯相悖。
        ST天一的公告稱,根據東寧大向東出具的《情況說明》,2008年4月17日,黑龍江省國土資源廳礦產開發管理處與東寧大向東簽訂《探礦權出讓合同》,東寧大向東取得洋灰洞子銅礦普查的探礦權,勘查區面積為10.78平方公里,并繳納了探礦權價款784.95萬元。
        由此,我們不得不問:這探礦權究竟是七○二隊“轉讓”的,還是國土資源廳“出讓”的?是一次還是兩次?
        再仔細閱讀公告,可見昔日七○二隊作為與高雪東合作出資的洋灰洞子銅礦探礦權,與目前東寧大向東擁有的洋灰洞子銅礦探礦權,并非同一張。
        前者為《黑龍江省東寧縣洋灰洞子銅礦外圍普查》的探礦權,勘查證號為2300000630116,面積為33.63平方公里。
        后者為《黑龍江省東寧縣洋灰洞子銅礦普查》的探礦權,勘查證號為T23120080402005741,勘探面積為10.78平方公里。
        名字有細微差別,理應有所區分。據ST天一在公告引述七○二隊的說法,其所擁有的33.63平方公里探礦權范圍包含了東寧大向東通過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的10.78平方公里探礦權范圍。對此,東寧大向東則未置可否。
        一個礦區怎會有兩張區域重疊的探礦權?記者趕赴黑龍江省國土資源廳,欲調取洋灰洞子銅礦探礦權出讓記錄,但被拒絕。
        此后幾經周轉,有省國土廳內部人士提及一種說法:即七○二隊所持探礦權曾被分立為兩張,核心部分以零對價“轉讓”予國土廳,國土廳再以“出讓”形式轉移至東寧大向東,即后者目前手中所持探礦權。
        至于如此轉移探礦權的利益初衷與“技術”手段,相關人士并未透露更多細節。對此說法,記者更無法從當事人處獲得證實。
        即便如此,2008年一張不足800萬的探礦權(披露預案時尚未轉為采礦權),何以在2012年估值暴增至30億?

        七○二隊原法人被捕 高雪東涉賄賂

        更值得一提的是,《民事起訴狀》還披露一個重要細節:即2008年5月,七○二隊還與遵化大向東簽訂過一份《合作勘查開發綏陽鎮洋灰洞子銅礦協議書》(下稱“2008年合作協議”)。
        對這份協議的由來與定性,《民事起訴狀》稱:2008年5月,遵化大向東以向七○二隊時任法定代表人行賄的手段達成股份轉讓協議,將原告在2006年合作協議中10%股份以600萬元的低價受讓。為此,高雪東及該七○二隊原法人已被追究刑事責任。
        這一細節意味著:遵化大向東首先“認可”2006年合作協議下七○二隊對銅礦擁有權益;其次通過非法手段低價獲得后者10%股權。
        為核查該事件對遵化大向東及其控制人高雪東的影響,記者嘗試向黑龍江法院系統調取對七○二隊原法人的《判決書》,最終未果。但相關人士對記者表示,判決書中提及將對行賄單位遵化大向東及行賄人員“另案處理”。
        上述信息均指向:在ST天一籌劃定增收購東寧大向東時,高雪東已有涉案劣跡;洋灰洞子銅礦探礦權的權屬確認存在明顯法律瑕疵,不符合監管規則。然而,ST天一對此未作任何披露。
        但另一方面,《民事起訴狀》也有許多細節未作披露與解釋,如:七○二隊何以遲遲不進行對遵化大向東、東寧大向東的股權確認?七○二隊是否分立過洋灰洞子銅礦探礦權?是否有將核心資產,通過一系列“技術”手段零對價轉移至東寧大向東的行為?若有,背后目的又為何?
        對《民事起訴狀》的說法與不足,記者希冀向高雪東求證相關細節,但幾次找尋其電話號碼,撥過去均無人接應。
        而ST天一公告的說法則是:“上述合作開發協議以及七○二隊的權利主張之真實性、合法性,尚待處理訴訟案件的人民法院認定與裁決。”

        東寧大向東突擊轉讓 賢豐礦業登場

        面對七○二隊突如其來的訴訟,高雪東選擇第一時間“金蟬脫殼”,將東寧大向東100%股權轉讓給賢豐礦業。
        賢豐礦業甫一亮相,資本市場即聚焦其身份,甚至質疑:涉訴狀態下,高雪東為何且如何能將東寧大向東股權轉讓給賢豐礦業?
        對此,記者嘗試多次聯系賢豐礦業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謝海滔,但均石沉大海;亦無法從七○二隊、高雪東處了解原委。
        而ST天一在投資者互動平臺上的說法則是:七○二隊起訴但未凍結相關股權,高雪東所持東寧大向東100%股權沒有質押、抵押、查封等狀況,故可完成股權轉讓。
        一個偶然的機會,記者從牡丹江市中院知情人士處了解到本次訴訟的法院傳票下達的具體時間點:1月16日送達高雪東在天津的住所;1月17日送達遵化大向東;1月23日送達東寧大向東。
        極為巧合的是,東寧大向東于1月22日召開股東會審議股權轉讓事宜,23日完成賢豐礦業的受讓工作。
        對于這筆掐點交易的初衷及用意,若非對訴訟有所“顧忌”,顯然令人難以理解。同時,對于賢豐礦業與高雪東的關聯,引人遐想:高雪東是否可能臨時找到一個毫無關聯的買家,幾日內支付30億價款收購涉訴的東寧大向東?
        據賢豐礦業網站介紹,其總部位于廣東省東莞市,是一家致力于礦產資源領域投資、開發、研究和服務業務的綜合性集團公司。
        根據網站信息,記者來到位于東莞國際商會大廈的辦公地址。大廈17樓,窗明幾凈,“廣東賢豐礦業集團”的招牌引人注目,辦公區似新近裝修。不過,當記者提出約見相關負責人采訪時,被告知“領導不在”。此外,記者多次撥打賢豐礦業網站電話,亦未能找到集團負責人。而記者通過多種渠道獲得的賢豐礦業謝姓總經理電話,也未能接通。
        記者查閱工商資料,賢豐礦業成立于2010年4月1日,主要股東包括廣東中賢集團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謝海滔,分別占比13%和87%。廣東中賢集團主要股東為謝松峰、謝海滔以及余永雄,分別出資75%、20%以及5%。
        種種蛛絲馬跡顯示,賢豐礦業和大向東以及高雪東此前早有聯系。
        據查,賢豐礦業網站信息顯示旗下擁有一處福建將樂縣豐源銅鎢礦。查詢福建非煤礦山安全許可信息發現,該礦產主要負責人名叫溫長貴。而目前東寧大向東的法人代表也名叫溫長貴。
        記者又向洋灰洞子銅礦所在東寧縣政府相關人士了解獲悉,賢豐礦業與東寧大向東曾有資金往來,規模在千萬以上;2011年還曾洽詢過購買銅礦權益事宜。
        30億之巨的資產,又在時間點上如此巧合,賢豐礦業是否在高雪東“火速”轉讓中扮演“救急”的角色?引人遐想。

        誰是30億銅礦買單人 定增對象神秘

        事實上,根據ST天一的重組安排,賢豐礦業并非30億銅礦的最終買單人,即將參與公司定增的10名對象才是。
        記者注意到,在這10名增發對象中,多家公司注冊時間明顯是為了配合此次增發,且在注冊時間、注冊地點等諸多因素上存在雷同。
        從記者實地調查來看,包括深圳開元泰富、東莞博源恒豐、廣東納尼亞在內的多家公司均為“殼公司”,背景非常神秘。
        資料顯示,以1.4億股的認購數量位列第一的深圳市開元泰富礦業投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22日,注冊地址為深圳市南山區國際市長交流中心1609室。記者前往該注冊地探訪發現,該公司并未有任何標識,且沒有任何工作人員上班。多方詢問后獲知,其與多家公司合租辦公,并且“幾乎不來辦公室”。
        廣東納尼亞礦業投資有限公司注冊時間與開元泰富十分接近,為2012年3月28日,注冊地為東莞松山湖高新技術開發區創意生活城D區245B號商鋪。記者實地調查后發現,整個創意生活城尚處招商階段,納尼亞公司注冊地為一間商鋪,尚未裝修,卷簾門緊閉。公司注冊信息顯示,法定代表人為劉鴻,股東分別為劉鴻和萬宏,分別持股60%和40%。
        東莞市博源恒豐主要經營場所為東莞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意生活城D236-A1商鋪,與廣東納尼亞緊鄰。該公司股東為劉鴻、廣東博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資料顯示,該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18日,注冊資本3000萬元,是一家以資產管理、投資顧問為主業的專業機構。記者實地探訪發現,博源恒豐和博源資產管理公司位于一處,即創意生活城D236-A1商鋪,但玻璃門亦上鎖,裝修簡陋,未有人員辦公,簡單掛著博源資產和博源恒豐的牌子,屋內頗顯凌亂,灰塵明顯。
        由此可見,廣東納尼亞和東莞博源恒豐注冊地相鄰,股東均為劉鴻,實為同一實際控制人。
        據其公司網站介紹,劉鴻,“歷任國內某大型券商分析師、高級投資顧問。現任廣東博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河北華仿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東莞市博源凱德創業投資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人。具有十多年投資經驗,長期從事證券投資分析工作,對宏觀經濟、投資策略、組合管理、公司研究有豐富經驗和獨到見解”。

        內部研究致公告延遲 資金乘機出逃

        上述種種疑惑與糾紛,一個必須提出的質疑是:ST天一在盡職調查時是否知情?在訴訟曝光后,公司在高雪東轉移資產之事上扮演怎樣角色?
        ST天一1月29日公告,公司于2013年1月26日收到東寧大向東來函,被告知東寧大向東于2013年1月23日收到《民事起訴狀》。且公告強調,該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產生重大影響。
        1月26日便知悉相關事宜,為何延遲至1月29日披露?東寧大向東1月23日收到《民事起訴狀》,緣何在1月26日方才通知ST天一?期間的時間點耐人尋味。
        ST天一在投資者互動平臺上稱:公司系1月26日(星期六(5.58,0.01,0.18%))收到告知函,由于是非工作日,不可能立即公告,在做好信息保密的情況下于1月28日(星期一)就涉及法律問題進行內部研究,收市后上傳交易所進行公告,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就算要開會商討,也應該立即申請停牌。可遺憾的是,ST天一并未這樣做。
        而恰恰就在這“做好信息保密情況下”進行“內部研究”且并未停牌的一天時間內,ST天一的股價表現猶如“先知先覺”般,放量大跌,資金出逃跡象明顯。當天,公司股價開盤不久即告跌停,此后不斷有投資者“殺入”,反復打開跌停,但最終仍難逃跌停的命運。次日,涉訴公告發布之后,股價一字跌停。
        1月28日成交回報顯示,當日賣出前五席中,ST天一注冊地所在的長沙有三家營業部席位赫然在列:方正證券長沙五一東路營業部賣出450萬元、方正證券長沙留芳嶺營業部賣出286萬元、華林證券長沙五一大道營業部賣出1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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