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陳述時間長達十年、三年連續虧損被暫停上市、破產重組艱難進行中……對一家上市公司的投資者來說,以上描述的任何一種情形都是致命傷。而這一切,偏偏發生在同一家公司身上——金城股份。離恢復上市最后大限還剩不到兩個月的時間,蒙受損失的投資者們,是否還有翻身的希望,他們還有機會索賠嗎?
信批問題長達十年
2012年11月9日,證監會網站公布了對金城造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城股份,000820)的〔2012〕4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稱經查明,金城股份對于公司為金城造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城集團)借款提供擔保、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以及公司資產抵押事項未按規定披露相關信息,違法事實具體如下:
一、金城股份為金城集團15,687萬元借款提供擔保后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經查閱金城股份2000年11月29日至2010年6月18日期間的公告,未見相關信息的專項披露。金城股份2000年年報顯示,相關5份《保證合同》擔保金額合計為15,687萬元,占公司1999年度凈資產總額的34.8%。
二、金城股份對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未按規定披露信息。2009年2月3日,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沈陽辦事處(以下簡稱長城公司)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遞送《起訴狀》,將金城集團、金城股份等列為被告,要求金城集團償還總額43,033.9萬元債務,并要求金城股份對其中的借款本金15,877萬元及相應的利息承擔保證責任。2010年5月4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2009)遼民二初字第1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金城股份對金城集團15,687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2010年6月19日,金城股份發布《訴訟判決公告》,披露了法院判決情況。
三、金城股份將公司57,607萬元資產進行抵押后未按規定披露信息
金城股份與錦州銀行凌海匯成支行(以下簡稱錦銀凌海支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抵押人為金城股份,抵押權人為錦銀凌海支行,抵押擔保范圍為2006年11月30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間因抵押權人連續向借款人發放借款而形成的一系列債權,其最高額為4億元整,未按規定披露信息。
因存在上述違規行為,證監會決定對金城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并對相關有責高管作出處罰。通過證監會出具的這份處罰決定可以看出,但是金城股份隱瞞1.5億元借款擔保的時間,已經長達10年。
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
《投資快報》記者查閱金城股份信息披露公告發現,其實早在9月21日晚間,金城股份即發布公告稱,9月20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此前于2011年11月23日,金城股份公告了證監會對公司信息披露違規案調查事項,2012年5月24日公司曾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目前只是證監會網站公布了對金城股份的處罰決定全文,并不是說近日金城股份剛剛收到證監會的處罰決定書。”長期關注資本市場投資者維權的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告訴記者,證監會在送達處罰決定后幾個月才在網站公布處罰決定書全文是一貫的做法,此次也并無特別之處,只是提醒投資者并不要理解成最近金城股份才收到處罰決定,因為這涉及到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的訴訟時效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金城股份之信息披露違規屬于證券市場非常典型的虛假陳述行為,在其虛假陳述違法行為被證監會處罰后,在虛假陳述實施日以后揭露日之前買入金城股份股票,在揭露日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金城股份股票的投資者,如果存在損失或依法推定存在損失,可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要求上市公司等主體賠償虛假陳述造成的損失。而具體時間來說,許峰律師認為,大概來看,2000年11月29日至2010年6月18日期間買入金城股份股票,在2010年6月18日之后賣出造成損失或繼續持有股票的投資者符合提起索賠的條件,但律師同時也提醒投資者在該案維權中應保持審慎。
雪上加霜的破產重整
公開資料顯示,因金城股份2008 年、2009 年、2010 年連續三年虧損,根據《深圳證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公司股票自 2011 年 4 月 28 日起暫停上市。后公司 2011 年度實現凈利潤 3250
萬元,在 2012 年 5 月 4
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遞交了恢復上市的書面申請及相關文件。而根據金城股份11月8日發布的公告,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改進和完善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的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將在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對公司股票作出是否恢復上市的決定,如屆時公司股票恢復上市申請未能獲得深圳證券交易所核準,則公司的股票將被終止上市,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雪上加霜的金城股份目前正處在破產重整計劃的執行階段,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錦民一破字第00015-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批準了《金城造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同時終止了金城造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金城股份是繼*ST廣夏(000557)之后,又一家重整計劃遭遇雙否的公司被法院強裁處理。重整計劃執行期限為3個月。而根據破產法規定,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目前重整計劃的執行尚待觀察。
律師建議索賠前謹慎觀望
如果重整計劃執行順利,金城股份能否順利恢復上市,投資者提起索賠后實際獲賠的可能性則較大。根據金城股份重整計劃,普通債權組中債權人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債權部分按照100%的比例清償;每家債權人超過10萬元以上的債權部分按照5%的比例清償。如果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在損失數額通過訴訟確權后,可列為普通債權,按照重整計劃的清償方案進行清償,對于中小投資者維權存在一定利好,而損失過大的投資者則需要考慮僅僅5%的清償能否覆蓋維權可能發生的訴訟費以及時間成本。
許峰律師提醒投資者,建議金城股份投資者暫時不要行動,對于金城股份的重整進程保持密切關注,等公司生產經營進入正常后再提起維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該案訴訟時效到2014年9月21日屆滿,投資者只要在此時間之前向虛假陳述主體提起訴訟,都存在獲賠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