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3月15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布《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下稱《規定》),《規定》取消了對證券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數量和區域限制,只要經營規范、具備管理控制能力、不存在重大風險的證券公司,均可設立分支機構。《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券商可設立的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證券營業部兩類。同時,證券公司設立、收購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現有和擬設分支機構的風險;最近1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增加分支機構后,風險控制指標仍然符合規定;最近2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監管措施,無因與分支機構相關的活動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立案調查的情形;信息技術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最近1年未發生重大信息技術事故;現有分支機構管理狀況良好;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此前,《規定》征求意見稿于1月底開始公開征求意見,比對發現,主要兩處調整,一是關于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的批準機構,在征求意見稿中由證監會授權的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局或者分支機構所在地證監局批準,《規定》則調整為由中國證監會授權的證監局批準;二是關于代為履行分支機構負責人職務者,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代為履行職務的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而《規定》則調整為不得超過3個月,同時還增加要求“代為履行職務的人員應當熟悉相關監管規定,具備履行職責的能力,且近3年內無不良行為記錄。” 此外,《規定》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在分支機構相互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之間,建立有效的信息隔離墻制度,防范因敏感信息的不當流動和使用而引發的利益沖突和內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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