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3月15肉),中國證監會公布了《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業務試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試行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試行規定》指出,擬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開展資產托管業務,托管范圍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債券及金融衍生品、貴金屬等。 《試行規定》對證券公司取得開展托管業務資格提出了具體要求。《試行規定》提出取得托管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億元,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有關規定;設立專門的業務部門,并與其他業務部門保持獨立,具有相關業務經驗的證券從業人員不少于5人;具有獨立開展資產托管業務的完備、安全、高效的信息技術系統;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同時,《試行規定》指出,“已經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依法開展資產托管業務,無需另行取得資產托管業務資格”。 對于托管范圍,《試行規定》也作了具體限定,明確了托管資產的范圍。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債券及其他債權、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他信托財產、資產支持證券、金融衍生品、貴金屬,以及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同時,“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的證券登記、存管、結算業務,不適用本規定”。 此外,《試行規定》對托管資產安全和監管安排都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例如,在資產安全方面,《試行規定》要求證券公司應當為每項托管資產單獨建賬,保持托管資產的完整與獨立;要求證券公司應當為其托管的資產選定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資金存管銀行,并開立托管資金專門賬戶,用于現金資產的歸集、存放與支付,該賬戶不得存放其他性質資金。同時,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將托管資產與自有資產嚴格分開保管,不得將托管資產歸入其自有資產。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托管資產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清算資產等。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考慮到證券公司開展資產托管業務,一方面有利于拓展其業務范圍,另一方面又涉及客戶資產安全如何保障等問題,為支持證券公司創新發展,提升專業服務能力,同時有效控制證券公司的業務風險,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證監會依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規,研究起草了該規定。 該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根據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對《試行規定》修改完善后予以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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