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證券行業創新發展,拓展證券公司托管基礎功能,證監會昨日(3月15日)發布《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業務試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意味著證券公司托管業務有望全面擴張。 征求意見稿以列舉的方式,明確了托管資產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債券及其他債權、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他信托財產、資產支持證券、金融衍生品、貴金屬以及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同時,征求意見稿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的證券登記、存管、結算業務,不適用本規定”。 征求意見稿明確,證券公司開展資產托管業務,應當經證監會核準,依法取得資產托管業務資格,同時規定“已經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依法開展資產托管業務,無需另行取得資產托管業務資格”。征求意見稿明確了證券公司申請資產托管業務的審批程序和申請材料目錄,并規定審核期限為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 對于資格條件,征求意見稿規定,取得托管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二是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億元,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有關規定;三是設立專門的業務部門,并與其他業務部門保持獨立,具有相關業務經驗的證券從業人員不少于5人;四是具有獨立開展資產托管業務的完備、安全、高效的信息技術系統;五是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征求意見稿還對保障客戶資產安全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一是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規定以及托管協議的約定提供資產托管服務,不得擅自處分所托管的資產。二是證券公司應當為每項托管資產單獨建賬,保持托管資產的完整與獨立。三是證券公司應當為其托管的資產選定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資金存管銀行,并開立托管資金專門賬戶,用于現金資產的歸集、存放與支付,該賬戶不得存放其他性質資金。四是證券公司應當將托管資產與自有資產嚴格分開保管,不得將托管資產歸入其自有資產。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托管資產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清算資產。五是要求證券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信息隔離等內部控制制度,確保資產托管業務與其他業務獨立,切實防范利益沖突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