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銀行金融機構6月1日起可開展基金托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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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項券商業務規定正式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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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6 作者:劉璐 鄭曉波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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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征求意見后,中國證監會昨日正式發布《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暫行規定》。前兩個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后者自6月1日起施行。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取消了原本對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業務范圍的限制,并取消對證券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數量和區域限制。這是中國證監會為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松綁”行動中最搶眼之處。對比征求意見稿,主要有兩處調整,一是關于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的批準機構,在征求意見稿中由證監會授權的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局或者分支機構所在地證監局批準,《規定》則調整為由中國證監會授權的證監局批準;二是關于代為履行分支機構負責人職務者,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代為履行職務的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而《規定》則調整為不得超過3個月,同時還增加要求“代為履行職務的人員應當熟悉相關監管規定,具備履行職責的能力,且近3年內無不良行為記錄”。 《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的發布實施,表明資產證券化業務正式轉為證券公司的一項常規業務。 《規定》未對證券公司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設立凈資本規模等門檻限制,具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資格、近一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等基本條件的證券公司均可申請設立專項資產計劃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為了提高產品的流動性,《規定》明確,資產支持證券可以按照規定在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機構間報價與轉讓系統、證券公司柜臺市場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轉讓。同時,《規定》允許證券公司可以為資產支持證券提供雙邊報價服務,即證券公司可以成為資產支持證券的做市商,按照交易場所的規則為產品提供流動性服務。 此外,《規定》還明確,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或者其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其他客戶資產、證券投資基金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 《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暫行規定》自6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符合條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將可開展基金托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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