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滿足企業兼并重組的融資需求,建議進一步改進拓寬并購融資業務領域的監管制度框架,充分發揮商業銀行、債券市場、中介機構等多方作用;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創新業務模式,滿足企業多元化的并購融資需求。具體建議如下:
一,進一步完善商業銀行并購貸款監管框架。首先,適當提高并購貸款占并購金額的比例上限。從本質上看,并購和新建項目都是企業的一種擴張行為,銀行信貸政策針對不同行業特性,通常允許貸款融資占到新建項目總投資額的70%甚至80%。建議適當提高并購貸款占并購金額的比例上限,參照項目融資的行業資本要求,允許商業銀行根據客戶和項目實際風險狀況自行確定,但最高不得高于80%。
其次,適當放寬貸款期限要求。根據并購交易企業經營情況、產業特點、經濟效益顯現周期等因素,本著融資期限與項目實施情況相匹配的原則,適當延長并購貸款融資期限。建議參照項目融資貸款期限的規定,將并購貸款最長期限放寬至15年左右。
再次,擔保條件不高于項目貸款的要求。鑒于很多并購項目的目標企業均為成熟企業,其未來經濟效益的可預見度遠高于一般新建項目,因而以目標企業股權或資產作為并購貸款擔保,并不構成比一般新建項目貸款更高的風險。建議對于發放并購貸款所要求的擔保抵押條件,可比照其企業項目貸款掌握。
最后,鼓勵和引導商業銀行在并購業務領域開展金融創新。支持商業銀行發揮集團附屬投行等子公司和海外分支機構的境外融資優勢,從啟動階段就參與并購交易方案設計。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有選擇地為市場信用良好、綜合償債來源充足、后續籌資能力強的大型集團企業的海外并購提供包括并購顧問、投標保函、杠桿融資、搭橋融資、并購貸款、后期置換貸款等多元化金融服務,助力中國企業“走出去”。
二,進一步拓寬并購交易直接融資渠道。首先,進一步發揮債券市場直接融資作用。建議有關主管部門進一步加大對優質企業并購項目發債的支持,不再設置“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等具體門檻限制,支持創新并購債務融資工具,更好地解決并購重組中的資金來源難題,助力企業做大做強。
其次,進一步豐富債券品種。推出針對并購交易的高收益債券,通過提高債券收益水平,有效提高并購融資效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私募債。對于高信用等級的優質企業,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備案一個長期的專門用于并購方面的債券發行額度。只要在此備案額度范圍之內,在有并購需求時經向有關主管部門專門提出申請,就可較快地進入綠色通道,獲得效率更高的專門融資安排,以利于滿足并購交易資金需求的時效性要求。
再次,為并購交易制定專門信息披露規則。信息披露僅限于有債券投資意向的銀行間市場參與者,并針對并購交易特點,對潛在的債券認購主體、有關監管部門制定專門的信息保密規定,以滿足并購交易的保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