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齊奇代表建議,當前,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和金融改革的推進,亟待放開企業間借貸。 齊奇代表今年帶來了7項議案建議,內容涉及企業股權過戶、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實施細則、死刑案件證據補查程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等方面。其中,他對企業間借貸問題尤為關注。在他看來,當前,社會各界對有條件地放開企業間借貸已越來越形成共識,亟待在立法或金融政策層面加以明確。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企業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由此引發了大量糾紛,不僅給人民法院審理相關案件帶來較大困難,而且不利于改善企業融資環境。”齊奇說。 浙江作為中小微企業遍布的民營經濟大省,對民間資金的需求量巨大,而民間借貸中企業間借貸占了很大份額。大量這類糾紛也隨之涌入法院,且呈上升態勢。2012年,浙江法院受理的這類案件同比上升50.3%。 “企業間借貸較之于個人民間借貸,具有資金量大、手續簡便、利息較低的優點,但由于合法性存疑而容易被認定為無效的民事合同,反而增加了企業融資成本和風險,阻塞了企業融資渠道。”齊奇介紹,一些企業不惜采取各種手段以規避企業間借貸違法的問題,譬如采用“名為個人借貸、實為企業間借貸”或“名為買賣,實為融資”的做法,為日后糾紛埋下了風險隱患。 而對法院而言,審理這類糾紛也是個“老大難”問題:不僅要厘清是個人借款還是企業間借款以確定合同效力,同時對債權人權益難以有效保護。 齊奇說,現實中,相當數量的企業借貸都設有擔保,一旦被認定為無效后,根據相關規定,擔保人只在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圍內承擔責任。這不僅使得債權人陷入大部分擔保權益落空的不利地位,而且容易助長不誠信風氣。甚至出現一些企業為解資金的“燃眉之急”向其他企業借款后又出爾反爾的現象。 他認為,從司法層面看,一律認定企業間借款無效的做法已不適應經濟發展實際。最高法院和一些地方法院都已有認定企業間借貸有效的案例,社會各界對此反響較好。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出臺了《關于為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首次明確:“企業之間自有資金的臨時調劑行為,可不作無效借款合同處理。”從實踐情況看收效良好。 “企業間借貸作為一種普遍存在的經濟生活現象,既有巨大的現實需求,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齊奇代表建議,立法機關應盡快制定、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或協調有關部門出臺金融政策,對發生于一般企業之間的資金調劑行為合法性予以明確承認,有條件地放開企業間的借貸。同時也要加強對企業間借貸的規范管理,明確非金融機構不得以放貸為主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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