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3月8日),全國政協委員、廣東證監局局長侯外林提案建議在證券期貨監管上試行法定監管委員會制度,重構監管部門職能定位,使其在預算、編制、人員招錄和收入分配等方面符合監管特點。 在這份提案中,侯外林建議借鑒境外成熟市場的法定監管委員會制度,由中編辦牽頭研究在證券期貨監管領域試行法定監管委員會制度,重構我國證券期貨監管部門職能定位,使其在預算、編制、人員招錄和收入分配等方面符合資本市場監管特點的要求。可先行試點,進而在試點經驗基礎上,適時修改《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賦予證監會國務院直屬法定監管委員會的法律地位。 在提案中,侯外林表示,我國證券市場的特點決定了證券監管與一般的行政管理存在明顯差異。他指出,一方面近年來證監會不斷轉變和完善職能以適應資本市場,另一方面“目前較為僵化的預算管理、編制、人才招錄、收入分配制度對監管隊伍穩定和監管工作開展產生不利影響,嚴重制約了監管效能”。 侯外林還在提案中詳細介紹了境外成熟市場的證券監管機構一般均采用法定機構的組織形式,具有專業性、中立性、充分的制度保障、明確的立法規范。在專業性上,各國的證券監管機構所聘任的大部分都是資深的專業人才,如金融專家、會計師、律師,以適應資本市場監管工作所具有的高度的技術性、專業性、復雜性,而傳統行政部門無法有效履行相應的職能。在中立性上,主要發達國家的證券監管機構,均為法定機構或準政府機構,其中立性表現在監管機構要依法監管、依法運行,要公平對待籌資人和投資人,同時特別強調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在制度保障上,確保中立性和專業性需要有充足的經費保證,發達國家證券監管機構都是通過市場收費作為預算的來源。收費項目為交易費、監管費、發行費、信息披露費、市場參與費、行為費等。在立法規范上,境外的證券監管機構集準立法權、行政權和準司法權于一身,客觀上需要高效的專業監管機構實施監管,以保障執法權的運用,同時防止權力被濫用,因此境外監管機構都明確以法律或條例的形式對監管機構的設置、管理、運行進行規范。 此外,證券時報記者昨日還查詢到侯外林與其他4名政協委員的聯名提案,建議把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納入下一步“新三板”擴大試點范圍。該提案表示,截至2011年底,廣州高新區共有企業4957家,其中高新技術企業741家,分別占廣州全市和廣東全省的55.80%和13.05%。目前廣州高新區已出臺多項政策支持企業到“新三板”掛牌,如對掛牌企業給予100萬元獎勵,對企業股改和輔導券商分別給予20萬元至50萬元的資助,建設“新三板”中介機構服務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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