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準備在會上領銜提出關于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議案,建議明確消費者協會對侵害廣大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鄙綎|鳶都英合律師事務所主任高明芹代表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透露。 高明芹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1994年實施以來,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由于社會經濟的快速發(fā)展,人民群眾生活質量的逐步提高,許多消費過程中發(fā)生的侵權現象也日益突出!备呙髑壅J為,由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的時間較早,對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沒有涵蓋,不利于政府機關依法行政,也不利于消費者依法維權。特別是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公益訴訟的內容,有必要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法律上確定有關機構或組織有權提起公益訴訟,以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高明芹認為,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存在很多不明確、不完善的地方。 首先,消費者的定義需要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guī)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如果群眾生病到醫(yī)院就醫(yī),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否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不明確。另外,單位的集體消費行為,其權益受到侵害是否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也沒有具體規(guī)定。 其次,這部法律對消費者權益只作了一些原則性的規(guī)定,實踐中難以操作。與該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規(guī)明顯滯后,需要及時調整。 第三,與有關法律如產品質量法存在沖突。消費者提起維權請求時鑒定難、費用高,讓消費者對維權之路望而卻步。而產品質量法要求生產者對自己產品的合格性提供證據。法院在處理消費者維權案件時,對舉證責任如何分配,存在很大疑惑。 第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規(guī)定精神損害賠償。在實踐中,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確實存在精神受到損害的情況。比如,顧客到超市購物,無端被超市工作人員搜身,就應當得到精神撫慰。法院在相關案件審理過程中,因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畸輕畸重現象在所難免。 第五,賠償標準缺乏明確的規(guī)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些條款對賠償作了規(guī)定,但沒有具體的賠償標準和賠償依據,難以操作,造成各地法院判決的不統(tǒng)一。 “此外,本法還缺乏必要的行政強制措施;消費者協會在組織機構、人員、經費等方面不獨立,難以開展工作!备呙髑壑赋觯貏e是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公益訴訟的內容:“對污染環(huán)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倍M者權益保護法缺少對應的條款,造成法律規(guī)定的不統(tǒng)一。 為此,高明芹建議,應對消費者的定義進行修訂,把患者、單位納入本法保護范疇,同時,將旅游、商品房、汽車、水電氣供應等消費行為也納入本法進行規(guī)范;參照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將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舉證責任倒置,以更好地維護消費者權益;增加精神損害賠償的內容,明確賠償的范圍和標準;規(guī)定消費者協會獨立開展工作,明確編制、人員、經費來源。 “要依據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明確消費者協會對侵害廣大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备呙髑壅f,此外,還應增加行政強制措施的內容,以加大執(zhí)法力度。 高明芹建議,要明確具體的賠償標準和依據,如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明確參照的法律及計算的標準,以便于實際操作。同時,要確立“同案同判”的原則,即對由同一類產品或服務所導致的消費者利益損害,只要有其中一名消費者得到合理賠償,其他消費者就可以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依照此賠償原則迅即得到賠償而免去訴訟之勞。 “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應當是全面修改,將各項規(guī)定具體化,尤其是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要明確具體的處罰標準!备呙髑圩詈髲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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