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機以來,許多國家都通過加強立法來維護金融穩定。雖然我國對此也十分重視,并在實踐中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應對機制,但仍以臨時性、應急性的政策和行政手段為主,缺乏制度化、法律化、常規化的方式。對此,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工商銀行副行長張紅力表示:“瞬息萬變的國內外金融形勢,令金融穩定面臨諸多新的挑戰和潛在風險,目前制定金融穩定法非常必要! 張紅力指出,當前金融穩定的問題已逐步引起重視,并在危機化解方面積累了相應經驗,但還缺少充分的法律保護和制度保證。目前的立法體系中只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原則規定了人民銀行負有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但鮮有任何條款和內容實際聚焦金融穩定,更遑論金融穩定的問責機制。而在機構設置上,央行雖已設立金融穩定局,但其層級并不足以從全局的高度維護金融穩定。 張紅力認為,金融穩定法應當對金融穩定問題提供全面、完整的法律框架,使得金融穩定工作有法可依,并建議由全國人大法工委牽頭起草,征求和吸納金融主管部門的立法建議,既可以避免“部門立法”帶來的各種問題,也可以保證立法的針對性、專業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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