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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鄭拓老鼠倉案的秘密
      涉嫌假離婚 讓小姨子頂包
      2013-03-05   作者:秦穎  來源:證券市場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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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曾經叱咤股壇的基金經理,被公訴機關指控為謀求非法獲利的“安全”,涉嫌假離婚、讓小姨子頂包、手機單線秘密操控、損毀涉案電腦破壞操作記錄……一些八點檔上演的肥皂劇情節,在監管者的眼皮底下上演。

        2月26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交銀施羅德原基金經理鄭拓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不同于以往任何一起同類案件,這一起顯得更為隱蔽復雜。
        證監會曾在2012年5月23日對該案做出的通報中指出:鄭拓在2007年3月至2009年8月實際管理交銀穩健基金期間,利用任職優勢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先于或同步于其管理的基金買入或賣出股票50余只,累計成交金額達人民幣5億余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400余萬元。
        然而,因《刑法修正案(七)》在2009年2月28日出臺前未將上述行為納入刑事處罰范圍,故檢方此次指控,只涉及在2009年2月28日之后的交易行為。
        起訴書顯示:在2009年2月28日至8月20日期間,鄭拓等3名被告人采用上述方法買入西山煤電(000983.SZ)、中煤能源(601898.SH)、中國神華(601088.SH)、中國平安(601318.SH)、萬科A(000002.SZ)、保利地產(600048.SH)、金地集團(600383.SH)、華僑城A(000069.SZ)等11只股票,成交4638.48萬元,獲利1242.75萬元。
        法庭上,公訴人和辯方律師進行了激烈的辯論,加上鄭拓等人的供詞也與之前的筆錄有了很多出入,一些鮮為人知的細節進一步曝光,這使得該案更為撲朔迷離。

        頂包的小姨子

        與之前幾位涉嫌同類案件的基金經理不同的是,“鄭拓案”的被告中還牽涉了他的兩位親人——前妻夏偉紅和前小姨子夏偉玲。
        如之前在2013年1月16日審理的中金公司投行部鄒炎涉嫌內幕交易案,也是通過妻子張玲(音)操作他人賬戶,但一般證券從業人員的家屬都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但此案中,公訴人多次指出鄭拓與夏氏姐妹存在“共謀”、“串謀”等情節,希望以此為兩人定罪。
        當初2010年證監會查到鄭拓時,鄭拓已經在好望角做起了私募。由于平時鄭拓都是通過自己的MSN或Skype號碼直接與電腦另一端的夏偉紅號碼聯系,但電腦另一端的操作人卻未必是夏偉紅,他們想到了讓一個跟鄭拓關系不大的人“攬下”所有事。這個人就是“前妻”的妹妹夏偉玲。
        司法調查發現,夏偉紅是艾派克斯動力工具(上海)有限公司供應鏈經理,工作一直比較忙。但妹妹自2008年來上海投奔姐姐后,一直沒有工作,并借住在姐姐家。因此,只要夏偉紅不在,電腦另一端也一定有人守著,那就是妹妹夏偉玲。
        夏偉紅是碩士學歷,夏偉玲是本科。雖然兩人都不懂得金融證券,但是對于“機械地”執行鄭拓的指令這樣的工作卻是游刃有余。
        夏偉玲在法庭承認:當時考慮到姐姐和前姐夫的前途,而自己又沒有工作,且確實參與過相關操作,于是答應在第一次證監會調查時頂下了所有事。面對證監會調查,夏偉玲稱這些賬戶都是自己操作的,跟鄭拓、夏偉紅沒有關系。
        但這樣幾乎買一只漲一只的投資奇跡誰會相信呢?
        此外,公訴人提供的一份由滬港金茂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的審計書顯示:夏偉玲轉入上述被操作的多個賬戶資金共計65萬元,而轉出的資金分別是63萬元、120萬元和2376萬余元。夏偉玲共計收到上述賬戶錢款2559萬元。其中1620萬元被轉入其期貨賬戶中,而期貨賬戶中的247萬元被用于購買三亞的房產。
        這件事在夏氏姐妹處得到了承認。夏偉玲在庭審中表示:當時一是因為沒有工作,二是因為多少也參與過,三是為了姐姐,不想讓家人受牽連,所以愿意去承擔。
        檢方之所以如此“苛責”,一是因為夏偉紅的確在法律上是上千萬元獲利額的實際受益人,二是因為夏氏姐妹在2010年10月證監會的調查中策劃過“讓妹妹頂下全部事”,妨礙過司法公正。

        單線聯系的前妻

        但夏偉玲這個“樸素”的想法并沒有任何幫助,只會害人害己。
        或許正因為出現過“頂包”一事,公訴人對鄭拓的離婚真假也存質疑。
        資料顯示,鄭拓與前妻夏偉紅于2008年8月5日協議離婚。離婚時約定:因女兒跟隨妻子生活,故除兩套房產一人一套外,其余現金和股票資產,全部歸夏偉紅所有。此外,鄭拓每月還需支付生活費人民幣一萬元。
        照理離婚后夏偉紅的資產應該與鄭拓無關,但事實上,鄭拓一直都在幫夏偉紅打理她及她親屬名下的股票賬戶。
        對此,夏偉紅稱:因孩子判給女方后,開銷很大,因此讓鄭拓幫忙理財。
        但公訴人手中的鄭拓在公安機關所做的多份供詞均顯示: 2007年聽聞上投摩根原基金經理唐建“老鼠倉”被查處后,鄭曾向妻子提及:我們不能用這個賬戶了,要借用他人賬戶。
        這也讓公訴人懷疑:除了頻繁轉移賬戶,鄭在2008年離婚,也有逃避監管的嫌疑。
        但鄭氏夫婦當庭并沒有承認“陰謀離婚”一事。
        事實上,逃避監管的線索還有很多,首當其沖的就是令人眼花繚亂的轉移股票賬戶。
        原曉麗是夏偉紅的嫂子。早在2007年9月、10月間,鄭氏夫婦就讓原曉麗在哈爾濱開設了證券賬戶。2008年,即有資金陸續轉入該賬戶炒股。大約過了一年多,夏偉紅說在哈爾濱的費用太高,讓原將賬戶轉至北京,并將賬戶更名為原曉麗女兒的名字。
        證監會的通報曾稱,“鄭拓使用的證券賬戶先后轉挪于上海、哈爾濱、北京等地多家證券營業部,賬戶資金更是通過其親屬、朋友等10余人銀行賬戶多道過橋走賬,刻意規避監管,反稽查意圖明顯,極大增加了調查取證的難度。”
        此外,被認為有反稽查意圖的是,鄭拓通知買賣股票的工具都十分謹慎。
        首先是他遙控指揮夏氏姐妹下單的時候絕不使用電話,而是使用電腦聊天工具,將簡單的代碼、買入時間、數量等告知,而對方則回應“OK”以示收到。為了避免引起注意,鄭拓在自己的手機里專門裝了一個軟件,過濾相關的通話記錄。
        此外,如果是鄭拓親自為私人賬戶下單,從來不使用公司的電腦,而是隨身攜帶家里的手提電腦,并且不使用公司的無線網路,而是使用自辦的無線網卡。
        這點公訴人在當庭的訊問中也曾問及鄭拓:用自己的電腦下單,是為了回避監管?鄭拓低聲應答:對。
        鄭拓的反稽查思維非常強。當他得知自己被調查時,曾反復囑咐夏偉紅,將之前使用操作過股票的白色索尼筆記本扔掉。這在夏偉玲之前所做的供詞中有反復出現。但夏氏姐妹在當庭的回答卻是:白色電腦的硬盤壞了。而這也成了檢方的一大遺憾,因為至今還有部分股票的操作記錄未查獲。
        最后,還在這對離婚夫婦處各發現了一部“單線”聯絡的、未實名登記的手機,顯示了鄭拓在處理股票,或者說“前妻”一事上的異常謹慎。
        鄭拓對這部單線手機,稱是為了防止每天有幾十個騷擾電話;而夏偉紅處發現的單線手機,上面只存了一個聯系人:zt1111,夏稱是為了溝通孩子的事。雖然手機是在大約2011年前后購置的,也就是在2010年10月證監會調查過后,但這還是難以讓人相信這僅是離婚夫婦的一種溝通方式而已。
        公訴人表示,鄭拓自己在多份供詞中曾談到攻守同盟的事,并曾在親筆供詞中承認,以此對抗公安機關的調查。
        此外,公訴人手中的資料顯示,夏家的多個賬戶在轉至哈爾濱時,資金已達1866萬元。其中,鄭拓的存款有141萬元。
        公訴人稱,鄭拓夫婦及其家人投入股市的資金總共不超過300萬元,但最高峰時達約5000萬元,不能因為三人當庭翻供而認為是證據不足,建議鄭拓、夏偉紅、夏偉玲三人的刑期分別是有期徒刑4年、3年和2年。

        關鍵的11只股票交易

        面對公訴人的凌厲指控,鄭拓的代理律師廖佩娟予以反駁,直指法律漏洞。
        首先是對成交時間的質疑。廖提出,在基金買入后,相關信息可以成為公開信息,所以在基金買入后,個人再買入的就不應該計算在內。據此,辯護人制作了一份詳細的表格。表格顯示,萬科A、華僑城A、西山煤電、保利地產、金地集團五只股票均是符合這一特征的。根據這一理由,可扣除成交額中的1638.17萬元,認為成交額應為3000.31萬元,獲利金額應為760.91萬元。
        其次,辯護人提出,鄭拓作為基金經理的權限,能“利用”的未公開信息有限。根據《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管理制度》和《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權限管理辦法》可知,基金經理當單一權益證券投資占基金凈值3%以內具有自主權;但投資金額超過3%需向投資總監匯報,投資總監在網上審批才可以下單買入;投資金額超過5%以上,則需要投資決策委員會開會討論決定。
        特別是最后一項,需要經過每月一次的投資委員開會審批,這就需要一段時間。
        廖佩娟指出,涉案的11只股票中,有西山煤電、中煤能源、中國神華、中國平安、萬科A等多只股票在基金的累計買入金額超過了上述比例,因此,廖認為這些股票并不是鄭拓一個人能決定想買入就能買入的,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
        而在股票的拋出時間上,辯護人指出鄭拓的操作更不具有“老鼠倉”或者利用“優勢信息”的特征。因為老鼠倉主要是指莊家在用公有資金在拉升股價之前,先用自己個人的資金在低位建倉,待用公有資金拉升到高位后個人倉位率先賣出獲利。但鄭拓的股票操作中沒辦法控制和知曉時間。
        首先,鄭拓在2009年7月9日就提出了離職申請,23日公司領導辦公會議通過同意了鄭拓離職的申請。而在交銀穩健基金交易執行的反饋單可知,鄭拓最后一次簽字是7月24日,之后就再也沒有他的簽字了。而基金在拋出像萬科A、泛海建設、華僑城A、吉林敖東(000623.SZ)、西山煤電、保利地產、金地集團、中國神華、西部礦業、中煤能源都在當年的8、9月份,辯護人認為鄭拓都不知道這些信息,這些拋出買賣的信息就和鄭拓無關。而鄭拓個人股票拋出的時候也不知道是否基金已經拋出。并且鄭拓每只股票買入持有的時間都持續有四五個月之久,并沒有明顯的利用基金資金為自己拉升股價獲利的特征。
        對此,鄭拓自己也談道:自己的炒股獲利跟其他基金經理的“老鼠倉”不同,很大部分是靠自己的能力和判斷,雖然和自己管理的基金在選股上是一致的,但是時間上并沒有利用基金“幫忙”。

        污點證人李旭利

        正是在交銀施羅德期間,鄭拓的人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
        在交銀施羅德的兩年多時間中,鄭拓的投資業績大放異彩,曾被稱為“熊市十大王牌基金經理”。特別是鄭拓在自己的博客中曾談道:對于職業投資人來說,不管在什么時候,都不能丟掉自信。
        這或許也是其作案動機的另一個解釋——即太過自傲、自負。他自己說:一方面,認為自己投資能力較高,除了給基金賺錢,自己也可以賺一點;另一方面,正是由于監管不允許基金經理及家屬買賣股票,自己對此有抵觸情緒。
        此外,其辯護人也稱:事實上這些情況在基金業很普遍,因為大環境如此,鄭拓也可能放松了對自我的要求。
        而鄭拓作為投資明星的財富也是驚人的。早在2009年曾有傳言其在上海頂級豪宅湯臣一品花費5000萬元購置豪宅,經過澄清并無此事。但據記者了解,目前其同前妻的兩套住宅,一套是均價近5萬元的、總價近千萬的高品質住宅,另一套則是價值數千萬的獨棟別墅。加上其在股市中的資產,顯然財富遠比一般基金經理要高得多。
        但值得注意的是,同樣是交銀施羅德公司的投資總監李旭利、鄭拓曾經的上司,也在不久前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罰金1800萬元。而李旭利也在鄭拓案中提供了證詞。
        檢方提供的證據顯示,李旭利證詞稱,鄭拓擁有較大的自主權,“投資總額一般不超過基金總金額的3%,如果超過了會由我來審批。”李旭利稱,但因為鄭拓業績出眾,一般公司也會“權限下放”,由鄭拓參與的投資管理,公司方面并不會多加干涉。
        李旭利提供證詞期間,已經處于警方收押狀態,他的證詞很顯然是在看守所期間所作。
        辯方律師曾談道:李旭利可能是以污點證人的身份作證。
        對此,相關法律界人士也告訴記者:司法界可能有這樣的“潛規則”,即通過交待出他人的罪行為自己“求情”。

        辯護人的最后努力

        事實上,鄭拓入股市的時間遠遠不止是2007年在交銀的那一年。
        據鄭拓自己交待,2003年7月回到國內后,自己首先去了海富通擔任研究員工作。當時的工資很低,為20萬元年薪。但當時女兒在私立學校讀書,學費是2萬美金一年。于是決定開始做股票賺錢補貼家用。
        鄭拓在炒股方面的能力的確堪稱一絕。其簡歷顯示,其在復旦大學法律本科畢業后,曾往美國芝加哥大學商學院學習。回國后,鄭拓先后在海富通基金公司任研究員、交銀施羅德任基金經理。2009年10月,創立上海好望角股權投資管理公司。
        其辯護人也從鄭拓在交銀穩健基金所做出的成績和貢獻著手,說明之前該基金的收益及回報等排名都是百位以后,但鄭拓接手后直沖前三。辯護人說明鄭拓雖然個人盈利了,但是并沒有損害基金的利益,沒有主觀惡意,卻回避了這件事上基金經理對社會大眾的責任。
        事實上,目前中國只針對內幕交易出臺了司法解釋,但是對于利用未公開信息,尚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因此只有《刑法修正案(七)》中指明: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面對日益復雜的相關案例,如此簡單的條例實在顯得“不夠用”。對此,辯護人廖佩娟談道:2013年6月國家可能會出臺關于利用未公開信息方面的新法規,也可能會引入國外的報備制度。
        對此,一位參與旁聽的法律專業人士告訴記者:如果真的有這一法規的出臺,將對被告方極為有利。這主要是因為相關法規可能有個追溯時間,而本案中涉及到的如成交時間等,也可能在新的法規中呈現,這些對被告應該都是有利的。
        此外,鄭拓的辯護律師還提出了要對股市集合競價買賣的交易進行剔除、對夏氏姐妹操作的買賣進行剔除等,最后認為鄭拓的實際交易額為1832.18萬元、獲利122.88萬元。
        目前,該案將等待法院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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