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
(2月21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收到吳英父親吳永正和代理律師呂海波發來的郵件,表明吳英已經于2月17日正式向最高院提起申訴,自認沒有資不抵債,所做經營活動不構成非法集資,要求改判無罪。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2012年11月27日,兩起被稱為吳英“案中案”的房屋買賣糾紛案,由金華中院在吳英服刑的杭州女子監獄開庭重審。當時有媒體報道稱,由于吳英集資詐騙案已經走完了所有司法程序,所以“案中案”的重審結果不會影響吳英面臨的刑罰。但在開庭前一晚,吳英父親吳永正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如果案子最后吳英勝了,他將要求重新認定吳英案。第二天案件的宣判顯示吳英勝訴,吳永正當即就向記者表明了要申訴到底的態度。 記者在吳英方面向最高院遞交的“刑事申訴狀”中看到,其稱原判決書表明案發時實際詐騙金額為38426.5萬元無法歸還,但實際情況是自己所借的欠款
“絕大部分以固定資產和經營資金等形式正常運作,3.8億元如若歸還,絕對不成問題。”吳英認為,如果按照判決生效的2012年5月21日來算的話,自己不但能償還全部債務,而且還綽綽有余。 吳英方面還堅決否認了集資詐騙的罪名。吳英申訴,“無論是案發前還是案發后,申訴人從未否認過任何一筆借款,包括法律并不保護的高利息,債權人自己遺忘或者申訴人沒有出具借據的款項等。” 對于司法機關認定的借款高利息,吳英認為,每萬元35、40、45元不等的利息大都是債權人定的,而且“這也是浙江民間借貸習慣上眾所周知的事實”,自己從來沒有“高息利誘”。 對于原判決書認定吳英隱瞞經營利潤、詐騙11名集資受害者,吳英方面也提出反駁理由,并附帶書面證據以證明自己沒有虛假宣傳經營狀況,也不是通過欺騙手段去借取他人的錢款。吳英方面在申訴狀中提到,自己的借款對象全都是親友和熟人,不屬社會公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的規定,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吳英的申訴請求直截了當——改判申訴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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