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爛尾新聞”是時下流行的一個詞。有許多轟動一時、反響強烈的新聞報道,在一段時間后往往不了了之。被曝光的怪現象或貪腐案,也跟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媒體監督興沖沖而來,最終靜悄悄收場,是為“爛尾”。 2012年10月,《法治周末》曾以《山西保德一國有煤礦整合怪相價值2億余元的國有煤礦賣了37.5萬元》為題,深入報道過一起國資“賤賣”事件。今年2月4日,山西省忻州市公布了對保德煤礦轉讓過程中涉嫌違規的處理結果,4名相關責任人分別被處以“留黨察看、黨內嚴重警告”等處分。 當地政府將這起事件最終定性為“拍賣程序不嚴”,恐怕在事實和法律層面都站不住腳。根據忻州市調查的結果,扒樓溝煤礦在凈資產轉讓過程中,確實存在執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清產核資、審計、招標(拍賣)等程序不嚴的問題。 然而事實上,“拍賣程序不嚴”并不是無足輕重的。無論清產核資、審計、招標(拍賣)哪一個環節出了紕漏,都有可能導致國有資產被低估價值,或是在沒有充分競價的情況下被賣給唯一的買方。這幾乎意味著,從定價到確定買家的全過程,都只是走個形式,一切都操縱在看不見的手中。這樣的運作過程,確實表現為“拍賣程序不嚴”,然而其背后還有著更為惡心的場景:一雙雙貪婪之手控制著拍賣,將原本屬于國家和集體的財富裝進了自己的口袋。 從法律層面上看,賤賣國有資產并不是輕罪。根據刑法第169條的規定,相關責任人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將被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便真的如忻州市的調查結果所說,有關責任人員僅是由于“把關不嚴”,“不慎”使國有資產被低估了價值,也絕不可能如此輕描淡寫地用一句“下不為例”或者一句“沒有經驗,當作是交學費”來搪塞。因為,相關責任人的“把關不嚴”,同樣造成了嚴重后果,足以構成刑法第397條規定的玩忽職守罪。這一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于“重大損失”的解釋是“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很明顯,保德煤礦被低估賤賣的國有資產,遠遠超過這一數額。 在刑法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忻州市政府僅僅適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來認定事件性質,并以黨紀處分取代刑罰追責,顯然是值得商榷的。西哲培根曾說,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決,其惡果甚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只是弄臟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決卻是弄臟了水源。假如所有因“把關不嚴”、“不慎”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行為,都只換來薄薄一紙“黨內處分決定書”,那么這幾乎是在鼓勵官員以各種方式賤賣國有資產、侵吞國家財富。這樣的“處分”,其惡果甚于10條“爛尾新聞”,因為它既讓官員們滋生惡膽,又讓老百姓寒心失望,可謂不智。 而作為社會正義屏障的法律,在官員主導的國有資產轉讓這一處處黑幕的暗箱中,絕不應該再保持被動超然,而應該更為積極主動,才能砸開一道縫,透出一縷光,不再讓“爛尾新聞”成為公眾心中的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