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25日發布《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這意味著商業銀行一統基金托管業務的局面將被打破,以券商為代表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有望參與此項業務。 暫行規定主要強調了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基金托管業務的準入條件、審核程序、監管方式等。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說,有別于已經開展的商業銀行基金托管業務,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此業務只需要通過中國證監會審批即可,無需再經由中國銀監會審批。 該負責人也明確表示,具有關聯關系的券商及所屬基金公司之間不能進行托管業務,“必須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開展業務。” 證監會上述部門負責人表示,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具有人才、系統等開展基金托管業務所需的各項基本條件,具備履行基金托管人各項法定職責的能力。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基金托管業務,也可以利用自身行業優勢為基金財產及份額持有人提供差異化的托管增值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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