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1月14日正式發布了《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明確了中小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的認定標準。 《標準》顯示,在信息披露上,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業績快報、業績預告及其修正公告,或者披露的業績快報、業績預告及其修正公告與定期報告披露的財務數據存在重大差異;未按規定披露重大事項涉及資產金額達到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總額30%以上的;涉及年均收入金額超過人民幣1億元且達到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100%以上的;涉及損益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且達到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30%以上的,將遭到公開譴責。在資金運用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聯人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日最高余額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或者超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且情節嚴重的,將遭到公開譴責。 而在募集資金管理上,將募集資金用于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等財務性投資,或者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涉及金額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金融類企業除外);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未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涉及金額超過人民幣1億元或者超過募集資金凈額30%,將遭到公開譴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