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指引》昨日正式發布。《指引》強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義務、規范明確了分紅決策程序。同時,上交所要求2012年報要根據《指引》要求披露,重點關注四方面內容。上市公司的現金分紅如不利于中小投資者,投資者可向交易所提出書面意見。 《指引》將30%和50%分別作為平均分紅水平和高分紅水平的衡量基準。在此基礎上,針對具體執行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同情形,分別規定了相應的約束性措施和鼓勵性措施。 《指引》規定,若上市公司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按照既定的現金分紅政策或最低現金分紅比例確定當年利潤分配方案的,應當在年報中披露具體原因以及獨立董事的明確意見。公司當年利潤分配方案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若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期內盈利且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未進行現金分紅或擬分配的現金紅利總額(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現金紅利)與當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之比低于30%的,公司的信息披露將遵循更嚴格的標準。 《指引》還鼓勵投資者特別是機構投資者積極行使股東權利,關注、分析和評價上市公司的現金分紅政策或方案。如認為現金分紅政策不合理、決策程序不合規或現金分紅方案不利于中小股東的,可向上交所提出書面意見。 對每股市價低于每股凈資產的公司、完成重大資產重組后仍存在未彌補虧損而無法進行現金分紅的公司,上交所要求公司通過現金回購股票的方式回報投資者。 上交所同時指出,《指引》規定的其他事項也應一并予以注意和遵守,上交所將在滬市上市公司2012年年報披露后對《指引》的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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