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華泰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簡稱華泰興)與上海綠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簡稱綠地能源)因一單3200噸汽油供貨合同產生法律糾紛。在一審判決華泰興勝訴、綠地能源敗訴的情況下,二審出現了翻盤。
2012年12月14日,上海市中院判決稱,“一審事實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但綠地能源在簽署本案合同時,尚未取得《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因此該合同無效。”
“石油煤炭等都屬于國家專營物資,必須有商務部頒發特許經營資質,如果沒有資質,就屬于非法經營;綠地能源沒有資質,華泰興在交易時未能查明這點。”該案二審代理審判員、上海市中院季偉偉在向記者解釋判決理由時說。
但華泰興董事長陳曦林認為,“由于國家對成品油運營資質控制極嚴,因此從2006年就開始經營成品油批發的綠地能源一直就是無資質運營,這并不是我們之間第一單交易;而如綠地能源一樣的企業在山東、上海等地還有很多,那么這些企業是不是都在非法經營呢?”他同時表示華泰興將會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訴。
合同糾紛
公開資料顯示,綠地能源是房地產開發商上海綠地集團旗下全資企業,由原綠地石油經營企業經重組后,于2005年10月10日組建成立。成立后,綠地能源即在煤炭和石油領域大展拳腳,并成為華東地區重要的成品油經營者之一。
“我們很早就和綠地能源有過石油貿易往來,因為石油圈子比較小,且其母公司實力雄厚,因此我們從未想到它會毀約。”陳曦林說。
2011年8月30日,華泰興與綠地簽署了一單新合同。雙方約定,由綠地方面向華泰興提供3200噸93#汽油,單價8500元,綠地方面負責派船在9月25日前將汽油運往華泰興指定的廣東揭陽漁湖油庫,華泰興在貨到后付款。
“幾乎與此同時,我們與中石油也簽署了銷售合同,計劃以8800元/噸的價格將這些油賣給后者,從中賺取300元/噸價差。”陳曦林說。
由于綠地能源9月25日在前并沒有組織到相應的汽油,因此油輪并未按時到達指定地點。經雙方協商,10月5日裝載2800噸93#汽油的綠地油輪到達漁湖油庫,并在10月8日獲得了國家相關部門的質檢報告,隨后10月10日華泰興向綠地能源支付的到貨汽油的全部貨款。
“由于中石油庫容的問題,到11日這船油還未入庫,因此我通知綠地能源,愿意根據合同及行規承擔綠地油輪因滯留所產生的滯期費。油到了、錢付了、補償我也愿意承擔,應該說這些油已經與綠地能源沒關系了。”陳曦林說。
然而綠地能源在2011年11日當天致函華泰興,以油輪滯留時間過長為由,申請終止合同;并于次日在扣除油輪滯留費用后,將華泰興已付貨款退回。
“那段時間國內汽油批發價格猛漲,綠地能源無疑想自己賺取這塊價差,因此毀約。”陳曦林認為。
對于陳曦林的這些陳述,一審法院予以了支持,并判決綠地賠付華泰興價差損失84萬元(2800噸93#汽油的總價差,即2800噸×300元/噸)。
綠地不服,提起上訴,而華泰興也認為應按3200噸的合同供油量獲得賠償款,因此也進行了上訴。
二審時,上海市中院重新判決,“一審事實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但綠地能源在簽署本案合同時,尚未取得《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因此該合同無效。”二審判決書中稱。
既然合同無效,那么也就沒有違約一說,綠地能源從一審敗訴賠付84萬元成為了大贏家,不用賠付華泰興任何款項。
季偉偉表示,法律賦予二審法院對該案的裁決,他們也對此進行了公正的判決;至于將本該賣給華泰興的93#汽油進行轉售獲利及更早前綠地能源無證從事石油貿易得利,并不在其職權范圍內,應由其他政府部門過問。
為了亡羊補牢,幾經準備和申報后,2012年11月2日綠地能源終于從上海市商務主管部門獲得了由商務部印發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然而此時,距它與華泰興簽署最后一筆交易合約已過去了一年有余,它在國內從事成品油貿易已達6年。
成品油市場亂象
據了解,自1998年國內石油行業重組以來,過去大批從事成品油貿易的民營企業即被阻擋在市場大門之外——它們當中,既有一些民營加油站和石油貿易公司,還有部分中小規模煉油廠。
然而這些企業還要生存,因此它們要么以掛靠的模式依附在中石油、中石化等石油央企名下,要么將經營品種以瀝青、化工用油的名義予以掩蓋。
以綠地能源為例,從誕生之日起,它就是石油央企在上海興辦的一個石油市場的會員,并依托這個市場進行交易,甚至早期的增值稅發票都是由這個市場開具,而這個市場每年向綠地能源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
正是鑒于對手擁有這種背景,已在石油行業工作30余年,并曾在中化集團、萬向資源等機構擔任過高管的陳曦林才放心大膽地與綠地展開交易。
根據2007年1月1日商務部頒布的《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申請擁有國內成品油批發資質的企業,須具備多方面條件,其中包括: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000萬元;擁有庫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城鄉規劃、油庫布局規劃,并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擁有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運輸車輛或1萬噸以上的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一位業內專家指出,該辦法對于絕大多數目前從事成品油批發的企業來說,是極高的門檻;僅10000立方米成品油庫容這一項,甚至部分石油央企下屬的批發商也不具備,更不要說民營企業了。
“打破壟斷不僅僅是打破油源的壟斷,而應降低市場準入的門檻。當市場準入標準確定后,相關政府部門就應該嚴格執行,這樣我國的市場才能真正健康發展。”他最后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