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國家海洋局獲悉,國家海洋局近日下發了《關于全面實施以市場化方式出讓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的通知》,決定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以拍賣掛牌等市場化配置方式出讓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通告發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海砂開采海域使用申請。
據介紹,通知規定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由沿海省(區、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以拍賣掛牌等市場化方式依法出讓,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一次性出讓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沿海各省(區、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出讓方案前,應當對擬出讓海域加強選址合理性分析,開展實地測量,組織開展海域使用論證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通知中還確定了禁止和嚴格限制海砂開采用海活動的區域,同時鼓勵和引導發展深海海砂開采技術,促進海砂開采向深遠海區域發展。
據了解,通告發布前國家海洋局已同意開展海域使用論證工作的海砂開采海域使用申請項目,仍按原申請審批程序辦理。按申請審批程序辦理的,海域使用申請人應當在2013年3月底前向國家海洋局提交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評審通過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未按規定時間提交報告的,退回海域使用和環評申請,不再辦理用海和環評核準手續。在通告發布前已經取得海域使用權的,符合續期條件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申請續期1年,逾期不予受理。
國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全面實施以市場化方式出讓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標志著我國海域資源市場化工作邁出了堅實的一步,有利于全面深化海域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全面實施以市場化方式出讓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是海砂開采用海管理工作的現實需要,是防止海域使用審批中的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的有效措施,是保障依法行政的必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