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家中央部門2012年12月31日聯合下發通知,對呈抬頭之勢的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予以制止。 針對地方政府性債務規模迅速膨脹的勢頭,國務院于2010年下發《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下發后,地方各級政府加強融資平臺公司管理,取得了階段性成效。 但最近有些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有抬頭之勢,如違規采用集資、回購(BT)等方式舉債建設公益性項目,違規向融資平臺公司注資或提供擔保,通過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違規舉借政府性債務等。 此次下發的《關于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通知》指出,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準,不得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進行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其他個人進行攤派集資或組織購買理財、信托產品,不得公開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參與融資平臺公司項目融資。 《通知》強調,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得以委托單位建設并承擔逐年回購責任等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對符合法律或國務院規定可以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項目,確需采取代建制建設并由財政性資金逐年回購的,必須根據項目建設規劃、償債能力等,合理確定建設規模,落實分年資金償還計劃。 《通知》明確,地方政府對融資平臺公司注資必須合法合規,不得將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臺公司。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融資平臺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 《通知》強調,地方各級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土地儲備機構管理和土地融資行為,不得授權融資平臺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進行土地儲備融資,不得將土地儲備貸款用于城市建設以及其他與土地儲備業務無關的項目。 《通知》重申,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繼續嚴格按照《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議,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質押,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承諾承擔償債責任,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的回購協議提供擔保,不得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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