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金不落實不得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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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重在保障農民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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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5 作者:記者 梁倩/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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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進行首次審議,草案刪除了現行法第47條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以及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內容。 草案明確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 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表示,當前征地補償中最突出的問題是征地程序不完善,法定補償辦法存在缺陷,標準偏低且規定過死,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保障不足。一些地方違法違規征地、強占亂占農民土地的現象時有發生,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問題。 “例如,原47條的規定沒有綜合考慮土地年產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區位、供求關系以及土地對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功能。從補償標準看,‘30倍上限’規定過死,不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各地不同情況。”宋大涵說。 草案在補償內容方面,除現行47條規定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三項補償之外,將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獨列出,并增加了社會保障補償。 “草案在很大程度上承認了農民土地財產權利。”中國人民大學土地規劃研究中心主任嚴金明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草案中改變了過去的“按糧補償”,轉變為考慮市場因素,在土地增值、區位、用途等方面綜合考慮后進行補償。 嚴金明認為,草案重在保障農民合法權益,增加財產性收入,以保證被征地農民現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并對其長遠生計給予保障。 在補償落實方面,草案規定,“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 宋大涵指出,征地初步考慮按照修正案規定的原則和制度,細化并嚴格征地程序,加強對政府征地行為的約束,保證被征地農民在征地批準前和實施過程中的參與權、話語權;明確被征地農民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建立對市縣級政府違法違規征地行政問責制度,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中國土地學會副理事長黃小虎表示,雖然過去國土部等有關部委規定“先補償安置,后實施征地”,但現實中存在很多補償不到位的情況。因此,將補償金落實上升至法律層面,將增強征地補償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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