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深交所昨天發布實施《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股票已經終止上市的公司重新達到深交所規定的上市條件的,恢復上市申請由深交所上市委員會審核,而不需要經過IPO程序。 11月30日深交所發布相關的征求意見稿,經過吸收市場各方有關意見和建議,日前做出了進一步的修訂完善。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重新上市實施辦法的修訂主要包括:一是進一步明確“辦法”適用所有退市公司,包括“老三板”公司。二是為防止惡意炒作,在審核重新上市申請時,增加了對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予以關注的內容。 在退市整理期特別規定的修訂方面,鑒于退市整理期公司不得籌劃、實施重大資產重組,規定已經處于重組中的公司,可選擇其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終止重大資產重組,或者選擇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而繼續籌劃或推進重組進程。 為避免公司觸及終止上市情形時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退市整理期事項的時間過于倉促,“規定”增加了暫停上市公司在籌劃重大重組時點召開股東大會審議是否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要求。 另外,股票已終止上市的公司通過改善經營、資產重組等方式,消除終止上市情形且重新達到深交所規定的上市條件的,還可以向深交所申請重新上市。而且重新上市的申請由深交所上市委員會審核,不需要經過IPO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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