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簡稱《公約》)第18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簡稱《議定書》)第8次締約方會議2012年11月26日在卡塔爾首都多哈拉開帷幕。
本次會議旨在落實去年德班氣候大會取得的系列成果,但各方在《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具體實施、“綠色氣候基金”融資、“德班增強行動平臺”等方面存在諸多分歧,特別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上難以妥協,且部分發達國家故技重施,不僅打算推卸責任,而且企圖讓發展中經濟體承擔過多義務,給本次會議蒙上了陰影。最終能否找到既推動談判進程又能符合各國根本利益的解決辦法,從目前形勢看難言樂觀。
《議定書》二期承諾成疑
《議定書》第一承諾期于2008年開始并于今年底到期,多哈會議將對《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機制和落實作進一步安排,能否確立一個有法律約束力的《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并確保其按時實施,這將是衡量多哈會議成敗的關鍵因素。從目前形勢看,各方將圍繞三方面展開激烈討論:
首先是參與《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國家及其各自的減排目標。目前,歐盟表示將履行第二承諾期減排目標;澳大利亞11月支持第二承諾期的表態也令氣候變化談判各方為之一振;美國則明確表示不會設定《議定書》第二承諾期減排目標,且這一立場在多哈會議上轉變的可能性不大;日本、加拿大等也公開表示不加入《議定書》第二承諾期。隨著第一承諾期迫近結束,發展中國家要求發達國家明確第二承諾期減排目標的難度不斷加大。
其次,關于第二承諾期的長度是5年還是8年,各方仍有分歧。一些發展中國家和小島國為使發達國家增強減排力度,主張第二承諾期從2013年持續到2017年結束,為期5年。歐盟則希望第二承諾期持續到2020年,為期8年。
此外,如何處理一些國家在第一承諾期產生的剩余碳排放配額,也需各方博弈。77國集團主張這些剩余配額不再順延至第二承諾期,否則第二承諾期將變得沒有意義。歐盟內部對此則有不同意見。
“綠色氣候基金”遇阻
根據《哥本哈根協議》和《坎昆協議》,發達國家在2010年至2012年間共出資300億美元作為快速啟動資金,在2013年至2020年間每年提供1000億美元的長期資金,用于幫助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2011年12月德班氣候大會通過決議,啟動綠色氣候基金。
如今,在300億美元快速啟動資金方面,一些發達國家未能履約,已落實的部分資金,也不符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支持發展中國家的資金性質。而對于2013年起如何為綠色氣候基金融資,也沒有確切說法。如何對綠色氣候基金進行注資,將成為多哈會議上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談判的難點。
目前,美國主張2012年以后保持基金的延續性,但并未對出資金額作出具體承諾,且大力鼓吹發展中國家出資和私人資本進入綠色氣候基金,很難讓人看到其誠意。歐盟和日本也未對2013年后的出資作出承諾。
據介紹,很多發展中國家未得到應有支持,相關信息也不透明。而對于如何為長期資金融資,也沒有確切說法。由于近年來世界經濟不振,發達國家鼎力支持基金的資金吸納和分配的可能性不大,彌補基金缺口困難重重。
有分析指出,綠色氣候基金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約束下,可能成為聯合國最主要的一個融資平臺,其資金來源、用途、如何管理以及如何評價使用效果等問題都將在多哈展開實質性談判,相關各方將對此展開激烈交鋒,以維護自身利益。
激辯“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
由于《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即將到期,各方將進入“德班平臺”這一新的談判機制,一些發達國家則抓住“德班平臺”談判成果“適用于所有締約方”這一措辭,急于在今年草草結束《議定書》和《公約》兩個工作組,把談判重心轉到“德班平臺”上來,從而逃避原來的法律義務,并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責任混為一談。
根據歷次氣候變化大會的協議精神,發達國家需要為發展中國家開展適應氣候變化的行動提供支持,包括資金技術轉讓、能力建設等方面。但一些發達國家認為,隨著新興經濟體在2020年后的經濟地位提高,潛在排放量逐漸增大,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二元劃分已經過時。“德班平臺”上所有國家都要在統一法律框架下,承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減排義務,發展中國家不能再以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作為實施減排行動的前提。
而這種觀點與發展中國家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相左,因此,多哈會議期間,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將在這一原則問題上進行交鋒,如不能彌合這些原則差異,發展中國家在減緩、適應、資金、技術轉讓和能力建設等問題上將較難取得實質性進展,今后“德班平臺”的運作也將受到嚴重影響。
中國、印度、巴西、南非代表此前在北京舉行“基礎四國”第十三次氣候變化部長級會議并發表聯合聲明,呼吁即將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多哈會議落實聯合國氣候變化談判以來確立的共識,其中就包括“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
聲明強調,各國領導人在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大會達成的政治共識重申了聯合國氣候變化公約確立的公平原則、“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及各自能力”原則,為多哈會議和未來氣候變化談判提供了明確的政治指導,多哈會議應落實已有共識,確立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并確保其按期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