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第628號令,2013年元旦起,《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將被廢除,所有車票不再包含票價2%的保險費用,已實施61年的鐵路旅客強制險將被取消。同時,鐵路旅客一旦發生人身傷亡,可獲得的賠償金額不再只有15萬元的上限,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金額也不再只有2000元的上限。 《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于1951年4月24日發布,至今已實施61年。根據該條例,凡持票搭乘國營或專用鐵路火車之旅客,均應依照本條例之規定,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其手續由鐵路管理局辦理,不另簽發保險憑證。旅客的保險金額,一律規定為每人人民幣1500元。保險費包括于票價之內,一律按基本票價2%收費,由路局核算代收匯繳保險公司。1992年,《條例》進行了修訂,鐵路旅客的保額增加為2萬元。 旅客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如果遭受外來、劇烈及明顯的意外事故(包括戰爭所致者在內),受到傷害且須治療時,由保險公司給付醫療津貼,但數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全數。旅客遭受意外事故受有傷害,以致死亡、殘廢或喪失身體機能者,除依照規定給付醫療津貼外,另由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不過根據《條例》第十條規定,“本條例所列之保險金額連同醫療津貼,系屬法定給付之最高責任,如遇意外事故發生,旅客或其家屬不得再向鐵路管理局要求任何額外給付。” 《條例》被廢除的原因主要是與現行的《保險法》中,關于“保險合同自愿訂立”原則相沖突。同時,據國務院第628號令,《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3條也被刪除。該條規定:“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鐵路運輸企業與鐵路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前款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這也意味著,以后鐵路交通事故傷亡賠償限額不再有15萬元的門檻。 專家認為,此次被廢除的相關條例,與現今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實際情況不符,失去了施行的意義,故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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