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80后”官員落馬工程招標牽出背后大公司,判決書顯示中鐵建設為中標支付1611余萬元“好處費”。
一樁落馬官員受賄案牽出一家神秘中字頭企業。
今年10月份,海南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土地局原副局長肖明輝犯受賄罪,被海南省二中院依法判處無期徒刑。公開報道顯示,肖明輝在一項合同金額數億元的工程招標中大權獨攬,伙同他人收受1611余萬元的“好處費”。
記者從相關渠道獲取的判決書顯示,肖明輝等人收受的是來自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鐵建設集團”)的“好處費”。中鐵建設集團是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鐵建”)全資子公司。
法律界人士對記者稱,與受賄罪相對應的是行賄罪。但如果另一方是被索賄、是被迫的,不一定構成行賄罪。洋浦經濟開發區檢察院相關人士在電話中向本報記者表示,目前尚未聽到對中鐵建設集團進行公訴的消息。
值得關注的是,這是央企下屬企業再度陷入“競標門”。今年9月份,新華社發文揭秘京福高鐵安徽段的工程“黑幕”,有關方面稱,為了幫助中鐵六局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鐵六局”)獲得全長約37公里的高鐵工程,福建信通公司向有關部門支付了上億元所謂的“中介費”。中鐵六局隸屬于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中鐵”)。
中標幕后
32歲的肖明輝曾經頭頂數個光環——“80后”官員、清華大學碩士學歷、海南“十大杰出青年”。他的落馬始于一個大項目招標。
2007年底,海南洋浦經濟開發區居民安置區及相關公共服務設施工程EPC總承包項目經批準立項,由洋浦規劃局作為項目業主進行籌劃建設。EPC是指由具有工程總承包資質的公司提供設計、采購、建造一體化服務。根據新華社的報道,海南省引入EPC模式尚無先例,肖明輝重新編寫了《招標文件》及《合同條件》。在后續的招標工作中,肖明輝與其司機張成梁商議,尋找符合承建資質的公司投標洋浦EPC項目,從中收取“好處費”。
判決書顯示,在張成梁等人的牽線搭橋下,中鐵建設集團承諾中標后支付工程總價5%的“好處費”。隨后,該公司在2008年3月以最高分中標。肖明輝作為業主評委給中鐵建設集團打了最高分。本報記者在洋浦經濟開發區網站上查詢到,當年7月份,該項目評標結果公示,中鐵建設集團為第一中標候選人。
莊初最(中鐵建設集團副總經理)的證言出現在判決書中,其證實,公司會議曾就是否做這個項目進行過討論,考慮到這是公司在海南的第一個項目,可以為公司打開海南的市場,同時積累EPC的經驗,所以與會人員一致同意做這個項目,并決定由李瑞法擔任這個項目的項目經理。
判決書中,證人李瑞法(中鐵建設集團海南分公司總經理)的證言稱,2008年11月底12月初,中鐵建設集團經營部通知他,海南洋浦EPC項目簽訂施工合同了,他為項目經理準備組織人員進場施工。進場之前,莊初最副總經理專門告訴他洋浦EPC工程有5個點的費用要交給一個叫劉向東的人。如果不付5%的費用,洋浦EPC項目就拿不下來。但付這5%的費用出去不能違規。
據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9年至2011年間,為便于接受中鐵建設集團“好處費”,張成梁在多地注冊公司。中鐵建設集團海南分公司安排相關人員以簽訂虛假供貨、勞務合同的方式分別與張成梁和劉向東提供的公司簽訂了10份虛假供貨或勞務合同。
經法庭審理認定,肖明輝和張成梁以工程材料款和工程款的名義,向中標公司提供了2076.68萬元的發票。其間,后者向兩人共支付1611.865萬元的“好處費”。
根據判決書,2008年12月3日,洋浦管理局與中鐵建設集團簽訂洋浦EPC項目總投資5億余元的承包合同。而公訴機關當庭舉證并經質證、認證的證據顯示,合同總金額達到7個多億。
“競標門”之辨
在這項工程招標中,中鐵建設集團擠掉了多個堪稱行業翹楚的競爭對手。根據上述項目評標結果公示,第二中標候選人為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北京城建”)、第三中標候選人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關村建設”)。其中,北京城建是曾完成國家體育場、國家大劇院、奧運村、首都機場3號航站樓等工程。
中關村建設是集科研、設計、開發、施工總承包、裝飾裝潢及機電安裝等專業承包、設備物資銷售、物業管理、海外經營于一體的跨國、跨地區、跨行業的大型集團化企業,也在全國各主要中心城市設立分公司及控參股公司。
中鐵建設集團還擠掉了另一個中字頭對手。發布于2008年5月22日的這個EPC總承包項目資格預審公示顯示,通過資格預審單位除了北京城建和中關村建設外,還有中國中鐵下屬的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中鐵建工網站顯示,其是中國中鐵獨資持有的重要成員企業,長期致力于國家基礎設施建設,企業的年營銷額、營業額已持續保持在百億元之上。
本報記者多次致電中鐵建設集團網站上公布的電話,但電話一直沒人接聽。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一位相關負責人在電話中向本報記者表示,關于此事,該院不方便接受媒體的采訪。而洋浦經濟開發區檢察院一位相關負責人則在電話中向本報記者表示,目前尚未聽到對中鐵建設集團進行公訴的消息。
在分析近期曝光的中字頭企業“競標門”時,一些專家告訴本報記者,通過“好處費”等手段贏得招標屬于不正當的手段,應予以嚴查和規范。一名學者稱,天生具有優勢屬性的央企,在相關項目的競標中,完全可以依靠正常、透明的方式贏得競標。但現在看來,在一些正常的競標中,一些企業“已經處于下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