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科技部16日出臺《關于支持科技成果出資入股確認股權的指導意見》,鼓勵以科技成果出資入股確認股權,同時鼓勵企業明確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中享有的權益,采取多種方式合理確認股權,并進一步深化發行審核機制改革,對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權予以審核確認。 為解決企業在科技成果出資入股確認股權方面存在的問題,降低科技成果出資入股的成本負擔,將北京中關村自主創新示范區先行先試政策落到實處,進一步提高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促進科技和金融的有機結合,《意見》提出四條具體措施。 一是鼓勵以科技成果出資入股確認股權,支持企業在科技成果出資入股時,通過發起人協議、投資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形式對科技成果的權屬、評估作價、折股數量及比例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明晰產權,避免糾紛。 二是鼓勵企業明確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中享有的權益,依法確認股權。支持企業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職務發明合同中約定科技人員在職務發明中享有的權益,并依法確認科技人員在企業中的股權。 三是落實北京中關村自主創新示范區先行先試政策,采取多種方式合理確認股權。支持園區內的企業、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按照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的先行先試政策開展股權和分紅權激勵,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所實施的技術入股、股權獎勵、分紅權等,以合理的方式確認其在企業中的股權。 四是進一步深化發行審核機制改革,對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權予以審核確認。對于在科技成果出資程序上有瑕疵,但占比小,不影響公司控制權穩定且沒有重大風險隱患的,按照充分信息披露的原則揭示該部分股權存在的不確定風險,并說明出現股權糾紛問題時的解決機制后,不再要求企業上市前必須完成國有股權確認手續。 對于科技成果入股比例上限,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新《公司法》規定現金出資比例不低于30%,此外,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相關規定還要求主板和中小板公司發行上市前,包括科技成果在內的無形資產出資占凈資產的比例不得高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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