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建議環保法增設"雙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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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罰企業,還要罰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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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2 作者:記者 梁嘉琳 實習生 姜韓/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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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1日公布了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報送函,稱已形成了關于《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見和建議,其中包括“雙罰制”,即不僅處罰違法企業,而且處罰企業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 據了解,此前,雙罰制只在《水污染防治法》中出現,適用范圍僅限于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情形,而不包括一般違反環境保護的行為。 上海交通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環保法修訂研究”課題組組長王曦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一旦該意見得到采納并頒布實施,意味著“雙罰制”將從地方性法規上升為全國性法律,并適用于除水污染外的大氣污染、土壤污染等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降低企業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參與、縱容嚴重違法行為的可能性。“董事長、總經理和相關部門負責人不僅自己要模范守法,還要管好下面的人,并為下面的人嚴重違法承擔法律責任。”王曦說道。 而在各地方,“雙罰制”已得到嘗試。今年3月,廣東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的《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也加入了“雙罰制”建議,即在對單位處以罰款的同時,對其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視不同情況處以上一年度其本人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五十的罰款。據重慶市環保局介紹,該市近年來對環境違法企業法人實行“雙罰制”,有效改變了“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局面。 在關于法律責任的修改建議中,除了“雙罰制”,還包括“按日計罰”(針對連續性環境違法行為的“按日計罰”規則)、“生態損害”(明確將生態損害納入環境污染損害的賠償范圍)、“民事責任形式”(補充環境污染損害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明確恢復原狀、生態修復、環境功能替代等責任形式)、“行政強制措施”(根據《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和環境執法監管的實際需要,增加對某些重大環境違法行為,實施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等多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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