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董事總經理王保豐被控內幕交易罪,今天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出庭受審。
公訴機關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指控,2010年間,太原天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擬向青島百華盛投資有限公司等5名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股票,時任國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董事總經理的王保豐系此次非公開發行股票保薦機構的項目負責人。王保豐遂安排國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人員研究、擬定了《太原天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并于同年8月11日18時許以電子郵件方式將該方案發給太原天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2日,太原天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公告載明公司股票“ST天龍”自2010年11月3日起停牌,最晚于2010年11月10日復牌。11月10日,該事項公開披露。 公訴機關指控,太原天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擬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上述信息,在公開披露前屬于《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0年8月12日至同年11月9日。被告人王保豐作為該項目負責人,是上述內幕信息的知情人。他于2010年10月29日至同年11月2日間,利用趙捷三證券賬戶累計買入“ST天龍”股票621099股,成交金額共計人民幣499萬余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37萬余元。被告人王保豐最終實際分得共計人民幣14萬元。今年2月3日,經偵查機關傳喚,王保豐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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